修改《城市供水條例》已經提上日程,有關供水公司行政處罰權等問題,將在下一步工作中解決。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依據1994年出臺的《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用戶如果有偷水、逾期未交水費等行為,那么公用事業局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供水公司,可以處以罰款。
但是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行政處罰只能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供水公司是企業,有行政處罰權嗎?
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19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提出:《城市供水條例》規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對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行為處以罰款。經審查認為,該行政法規制定時間較早,有關規定與目前城市供水管理體制已不相適應,應當作出必要調整。經溝通,司法部已決定向國務院提出修改《城市供水條例》的建議,有關問題將在下步工作中予以解決。
也就是說,修改《城市供水條例》已經提上日程,有關供水公司行政處罰權等問題,將在下一步工作中解決。
此外,關于適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釋規定了股東、董事的清算責任,法制工作委員會在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中報告了對這規定的審查情況。報告提出,2019年11月,制定機關通過適當方式對公司債務案件審理中“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和“因果關系抗辯”作了明確,解決了不適當擴大股東清算責任的問題。
關于草原植被恢復費,報告談到: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向草原監督管理機構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經審查認為,該規定與草原法關于臨時占用草原期滿必須恢復草原植被,逾期不予恢復,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的規定,存在抵觸情形。經溝通,制定機關同意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