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訊 (記者楊富)我省物價、財政和質監三部門近日聯合對我省計量器具檢定費收取標準和要求作出了規定城鄉居民用戶水表、電能表、燃氣表、熱能表等計量器具的檢定費,由依據該表收費的單位支付,不得向農民、城鎮居民收取。
規定稱,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無論合格與否,被檢定單位均應繳納檢定費。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如送檢單位委托檢定機構進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費的,再次檢定按原檢定費的30%收取檢定費。
規定稱,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無論合格與否,被檢定單位均應繳納檢定費。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如送檢單位委托檢定機構進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費的,再次檢定按原檢定費的30%收取檢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