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濟南10月5日消息(記者劉博倫)農村供水跨度大、環節多、鏈條長,涉及供水單位、用水戶等多個主體,為規范好供水與用水行為,推動農村供水健康有序發展,近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農村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推動建立政府主導、縣級統管、公司運營的農村供水運行和管護機制。
《條例》共7章51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水源與水質、供水與用水、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指出農村供水的公益屬性,明確農村供水工程是農村重要公共基礎設施,可以依法采用劃撥國有土地或者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等方式保障項目用地;規定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并按照確定的用途使用;規定農村供水實行政府定價,明確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定價低于供水成本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貼;規定農村供水用電價格和水資源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建立健全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保障制度,保障農村供水工程正常運行。
《條例》提出,農村供水應當“實行規模化發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供水工程規模化,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能力”。規定“規模化供水工程管網覆蓋區域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不得擅自新建公共供水自備水源工程取水”;已經建成的,“逐步納入規模化供水工程管網實行統一供水”。
《條例》設專章加強農村供水水源與水質管理: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農村供水水源普查和環境狀況調查,科學確定供水水源,加強水源調度和優化配置,提高水源的穩定性;加強農村供水應急水源、備用水源建設,要求規模化供水工程應當規劃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水體污染,確保農村供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標準;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農村供水工程及其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加強水質監測,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農村供水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用戶水龍頭出水定期進行水質監測、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