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農村供水安全保障,是滿足農村用水的民生大事。《廣東省農村供水條例(草案)》(簡稱《條例》)日前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據介紹,《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廣東省農村供水事業邁入法治化的新階段,對于完成國家鄉村振興重大歷史任務、實施“百千萬工程”都有著重大意義。
記者注意到,《條例》要求基層政府建立運行管護經費保障機制,對稅費等收入難以覆蓋成本的適當補助資金,并要求相關部門強化水源保障保護、水質檢測,實行階梯水價或者基本水價與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確保老百姓“喝放心水”、“交明白費”。
城鄉供水同標準、同質量、同服務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農村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城鄉供水同標準、同質量、同服務為目標,推進規模化發展、標準化建設、一體化管理、專業化運作和智慧化服務。在合理確定水價、加強水費收繳的基礎上,對水費等收入難以覆蓋成本的農村供水工程,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適當補助資金予以支持,確保農村供水工程在設計年限內正常運行。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當地農村供水存在的問題,提出納入農村供水規劃、年度計劃予以解決的等建議。
供水工程建設方面,《條例》明確,農村供水可以通過實施城市向農村擴網工程和或者建設規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等方式進行。并優先實施城市向農村擴網工程,實行城鄉一體化管理;不能擴網的,因地制宜建設規模化供水工程;地處偏遠且人口稀少的地區,可以建設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或者分散式供水工程。
此外,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供水管網鋪設至用水戶住所,按照一戶一表、方便群眾的原則在合適地點安裝入戶水表。
根據《條例》,擅自改建、遷移農村供水工程公共設施設備的,職能部門將對相關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水龍頭出水
在水源保護方面,《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范圍,設置明顯的保護標志,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加強對農村飲用水水源的保護。
為了讓農民群眾“喝好水”,《條例》要求供水管理單位對水質進行檢測。其中明確,農村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衛生規范要求,定期開展取水口巡查、供水設施設備檢查維護,對水源水、出廠水和水龍頭出水的水質進行檢測。
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且逾期未改正的,將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設備與農村供水管網連接的,將對相關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避免停水給農村用水帶來不便,《條例》對停水處理也作了相關規定。要求供水管理單位保持不間斷供水,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停水或者降壓供水。因農村供水工程檢修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水戶,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因突發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用水戶。
此外,農村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可以實行階梯水價或者基本水價與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的農村供水價格,按照規定的定價程序制定;未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農村供水價格,由村民委員會依法通過一事一議或者村規民約等方式確定。
此外,農村特困人員,還將享受水費減免或者補貼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