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廠管水人員應年年體檢
今年4月中旬,省人大辦公廳發布民意征集公告,就此次立法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調查問卷統計顯示,18.5%的群眾擔心飲用水的水源保護、水處理工藝不符合相關衛生要求。
《條例(草案)》結合江蘇實際,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補充細化了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和衛生管理事項,并將規模供水加壓泵站供水、管道分質供水等新型供水方式納入集中式供水進行管理,明確規模供水加壓泵站應當配備消毒劑投加設備;管道分質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水質情況和制水量及時更換過濾、吸附等水處理材料。
《條例(草案)》還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組織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發現其患有國家規定的可能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者為病原攜帶者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從事供、管水工作。
老舊小區二次供水有了管理主體
一般的中高層住宅都會采用二次供水,這一道環節的增加往往帶來飲用水安全隱患。針對部分老舊小區二次供水設施沒有管理主體或者管理主體不明晰的問題,《條例(草案)》明確二次供水設施沒有實際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管理單位,要求二次供水設施不得作為消防設施使用,其設計應當符合工程技術規程和衛生規范,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工作人員,安排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供、管水工作。此外,《條例(草案)》還對供水設施設備的清洗、消毒、巡查、維護以及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的查驗登記、水質檢驗等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草案)》還擬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管理,導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健康、城鄉供水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建立涉水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近年來家用凈水設備等越來越普及,對此,《條例(草案)》強調涉水產品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衛生許可的技術參數組織生產,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和回收廢舊材料,涉水產品經營者應當建立涉水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改變涉水產品的水處理單元和部件,并對標簽和說明書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草案)》針對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擅自供水等違法行為審慎設定了相關法律責任。衛生健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飲水售賣機周邊應有監控設施
現制現售飲用水作為近年來新出現的涉水產品新業態,目前沒有具體的規范。在立法調研論證基礎上,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建議借鑒兄弟省市做法增加一條:“現制現售飲用水設備應當以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城鄉供水為水源。”“現制現售飲用水設備周圍地面應當平整硬化,具有廢水排放設施,與周圍的垃圾堆放場所、廁所、畜禽飼養場所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源的距離在十米以上。”“現制現售飲用水設備應當置于設備所在區域的視頻監控范圍之內,或者自行安裝視頻監控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