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蘭考縣政府網近日發布對蘭考縣中醫院未按規定取用地下水被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信息,內容摘要如下:
單位名稱:蘭考縣中醫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1022541646559XA
地址:蘭考縣蘭陽街道勝利路北段21號
本機關于2023年7月3日對你單位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2023年度實際取水量為1.6033萬立方米,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取水量為1.0萬立方米,超出水量為0.6033萬立方米等基本事實。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取水。”之規定。屬于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用地下水,已經構成違法。
當事人違法證據: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授權委托書及受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
3、變更前的取水許可證(證明2023年批準的年度取水量);
4、詢問筆錄(證明取水量超出批準年度取水量);
5、《水資源稅取水用量核定書》(證明取水量超出批準年度取水量);
6、蘭考縣水利局《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蘭水罰責停〔2024〕第 1號){證明當事人須按照要求停止水事違法行為};
7、蘭考縣水利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蘭水罰責改〔2024〕第 1 號){證明當事人須按照要求改正的內容};
8、蘭考縣水利局《整改復查意見書》(蘭水復查〔2024〕第 1 號){證明當事人已按照改正通知書內容的整改情況};
9、變更后的取水許可證(證明已變更取水許可相關手續)。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一般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且達到取水許可規定條件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但未達到取水許可規定條件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在規定的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根據《河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之規定,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以下水行政處罰:處罰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0元)。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蘭考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蘭考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