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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縣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執法隊伍將逐步撤銷,水行政執法職能回歸機關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4-09-19  來源:水利部  瀏覽次數:286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北京報道8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水利部聯合舉辦新聞發布會,主題是“深化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 依法保障國家水安全”。
近年來,中央持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特別是當前地方人民政府正在推進改革進程,關于水行政執法,水利部準備采取哪些措施加強指導?
水利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陳大勇在發布會上指出,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今年是地方機構改革年,執法體制改革是重要任務之一。主要目標是壓實各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責任,能由機關執法的不另設行政執法隊伍,推動行政執法職能回歸機關,實行以縣為主的行政執法體制。除中央明確的7支執法隊伍外,縣級原則上不再保留其他行政執法隊伍,鼓勵對現有綜合執法隊伍進行更大范圍整合。
陳大勇介紹,從當前各地改革的進展看,縣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執法隊伍將逐步撤銷,絕大多數回歸機關,部分地方把涉水行政處罰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合并至綜合執法部門。
為進一步推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與水行政管理有機銜接,今年3月,水利部聯合司法部印發《關于提升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對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水行政執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是壓實水行政執法主體責任。《指導意見》明確,水行政執法職能回歸機關后,要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按照職責要求配強水行政執法力量。要整合全系統力量,除機關外,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委托水文、水資源、河湖、水庫、水土保持、節水、建設管理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企)業單位行使水行政執法職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無論推動行政執法職能回歸機關,還是納入綜合行政執法,包括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地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主體責任作為法定職責依然存在。”陳大勇說。
二是加強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銜接。《指導意見》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對接,實現日常監管與綜合執法有機銜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落實業務指導責任,對于專業性強、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水行政執法事項,要發揮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優勢,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執法。
三是強化執法協作。《指導意見》明確,要大力推進跨區域跨部門聯合執法,實現違法線索互聯、執法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合行動,加強與審判機關的協調溝通。用好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形成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保護合力。
《關于提升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的指導意見》全文

水利部 司法部關于提升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的指導意見
水利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司法局,各流域管理機構:
水行政執法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履行政府職能、管理水行政事務的重要方式和法定職責。
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關系法治政府建設成效,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國家水安全。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提升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實現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與水行政管理有機銜接,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的重要論述精神,圍繞法治政府建設目標任務、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要求,以提升執法質量和效能為目標,積極穩妥推進水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壓實水行政執法主體責任,提高水行政執法隊伍能力素質,規范水行政執法行為,完善水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持續加強行業監管,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防止不作為亂作為,更好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水安全。
(二)工作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執法為民。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于水行政執法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涉水合法權益。
———堅持職權法定、權責一致。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落實執法主體責任。
———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實效。聚焦水利管理領域突出問題,構建科學高效的執法體制機制,增強措施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堅持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著力提升水行政執法與綜合行政執法的系統性、協同性,增強水行政執法合力。
(三)工作目標。水行政執法工作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許可等水行政執法行為得到有效規范,水行政執法能力及信息化、數字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水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不斷增強,涉水違法違規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顯著提升,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提供有力支持,為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壓實水行政執法主體責任
(四)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要壓實水行政執法主體責任,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按照職責要求配強水行政執法力量。要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的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事中事后監管上來。要凝聚部門內部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力量,完善銜接協調機制,有效整合行政監管事項,細化監管職責和任務,推動監管信息共享互認,各司其職,形成合力。要統籌用好所屬事業單位提供執法輔助和技術支撐,河湖管理單位、水庫等工程管理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日常巡查檢查。注重發揮全系統作用,發現問題、快速反應、及時處置,確保水事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依法打擊、精準防控。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機構許可審批的項目,應當在批復文件中明確部本級、流域管理機構或屬地監管責任。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地區,要進一步明確水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管主體責任。
(五)梳理規范執法事項。水利部按照有關要求全面梳理規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事項,按程序更新調整全國水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流域管理機構結合本單位職責,細化本級水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指導目錄,結合地方立法、“三定”規定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際,編制更新本級水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并于2024年底前向社會公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對照清單逐項明確履職要求,落實崗位責任,公開履職方式,細化工作流程。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事項劃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應當在清單中明確各自職責邊界。地方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法治協調職責,督促指導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水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六)創新監管模式。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動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提高監管精準化水平。要加強衛星遙感、無人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應用,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強化數字賦能增效,提升河湖庫、水資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領域監管智慧化能力和水平。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對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統籌工作安排,避免多頭執法、重復檢查。
(七)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加大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及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鼓勵在重要水源地、重要敏感水域、重大水利工程所在區域,探索組建專業的綜合執法力量。對潛在風險大、水事案件易發多發區域,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風險。
(八)嚴格落實法制審核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內設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強對本級行政決策、行政執法工作和重大水行政執法案件辦理的業務指導,嚴格落實法制審核制度。要配強法制審核工作力量,使法制審核人員的配置與水行政管理的形勢任務相適應。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機制,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要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鼓勵在職人員參加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引導符合條件的公職人員加入到公職律師隊伍,探索建立本系統內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統籌調用機制,實現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共享,為落實法制審核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三、完善水行政執法標準規范
(九)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利部指導下,結合流域和地方實際,制定本流域本區域水行政執法事項行政裁量權基準。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動態管理和備案審查。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推進水行政執法裁量信息化建設,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嵌入水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為水行政執法人員提供精準便捷指引。地方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修改、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
(十)統一執法案卷和文書標準。水利部會同司法部圍繞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許可等執法種類,2024年底前制定統一的水行政執法案卷基本標準、水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提高水行政執法案卷、文書規范化、標準化、精細化水平。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四、健全水行政執法協作機制
(十一)加強跨區域跨領域跨部門協作。大力推進跨領域跨部門聯合執法,實現違法線索互聯、執法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充分發揮河湖長制平臺作用,加強區域間、部門間及上下游、左右岸協同聯動,建立執法預警通報、案件線索移送、證據互認等執法協作機制,增強行政執法合力。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合行動,常態化開展水利領域掃黑除惡斗爭。加強與審判機關的協調溝通,凝聚共識,統一執法司法理念,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協作,在案件違法事實認定及辦理程序合法等方面接受指導,主動接受司法建議。用好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形成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保護合力。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及時依規依紀依法移送執法中發現的有關問題線索。
(十二)加強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銜接。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對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現日常監管與綜合執法有機銜接,在移送接收、處罰立案、結果反饋、協調監督等環節建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范圍,完善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證據規則,規范案件移送程序,推動案件移送標準化建設。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落實業務指導責任,對于專業性強、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水行政執法事項,要發揮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優勢,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執法。
(十三)動態調整下放鄉鎮(街道)執法事項。各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賦權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的法制審核,指導、監督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區域、分類別依法研究提出可以賦權的水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對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及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任務要充分論證,守住安全底線。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加強技術支撐,協助做好已下放鄉鎮(街道)的水行政執法事項的定期評估工作,對基層接不住、監管跟不上的及時提出調整建議。探索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開展聯合執法,或將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派駐的執法力量交由鄉鎮(街道)統一指揮等模式。建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與鄉鎮(街道)水行政執法協調協作機制,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街道)水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確保賦權鄉鎮(街道)處罰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
五、加強水行政執法監督考核
(十四)開展常態化執法監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對本部門、所屬機構和下級部門水行政執法工作的經常性監督,督促全面履行水行政執法職能。要健全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制度,制定監督事項清單,明確監督實施措施,規范監督工作程序,推動行政執法監督全覆蓋。加大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督辦力度。常態化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十五)抓好執法專項監督。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選擇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水利重點執法領域和社會反映強烈的水利重點執法問題開展專項監督,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到位。
(十六)建立執法監督協作機制。健全司法行政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執法監督協調聯動機制。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推動水行政執法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的有機貫通、相互協調。拓寬行政執法監督的渠道,建立水行政執法監督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水利部12314監督舉報服務平臺、河湖長制信息平臺、網絡媒體等監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合作機制。
(十七)完善執法考核評價機制。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水行政執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將水行政執法工作納入水資源管理、河湖長制等考核,細化相關具體指標,對考核發現問題比較多的地區或相關部門采取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
六、強化水行政執法工作保障
(十八)著力提升法治意識。面對執法體制改革的新形勢,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探索研究行政執法職能回歸機關工作機制。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立領導干部應知應會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清單制度,機關工作人員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不斷提升法治素養和法治意識,做到在法治之下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
(十九)嚴格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嚴格落實水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統籌好本級機關和所屬執法機構,以及所屬事(企)業單位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可以在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所屬水資源、河湖、水庫、水土保持、節水、建設管理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企)業單位行使水行政執法職能。受委托執法的事(企)業單位,其擬從事水行政執法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證。無證人員不得獨立從事水行政執法工作。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制度。
(二十)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全面提高水行政執法人員能力素質,著力提高政治能力、業務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建立標準化制度化培訓機制,在完成政治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學時的基礎上,確保水行政執法人員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學時的公共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行政執法技能培訓。探索建立水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水利部和省級層面按規定定期發布指導案例。加強執法裝備保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合理配置執法必需的交通、通訊、調查取證等裝備。
(二十一)推進執法數字化建設。大力推進水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全面對接全國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統一接口標準,加強信息共享、數據匯集、互聯互通,實現執法事項清單、執法依據、業務流程等規范化和標準化管理。推行行政執法移動應用程序(APP)掌上執法,廣泛運用視頻監控自動取證、無人機智能巡查、遙感監測等執法監管手段,推進“智慧執法”。
(二十二)平穩對接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提升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對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水安全的重要意義,根據改革部署,主動參與研究制定本地區水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明確重點工作任務,細化工作舉措,加強協調配合,推動創新實踐,做到有部署、重落實、見成效,實現水行政管理與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平穩對接。做好經驗總結和典型宣傳,加強地區間交流,不斷提升水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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