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發揮作用,其核心在于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和動力,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政策導向。在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同時,有必要改革環境保護稅,完善“多稅種共治”的綠色稅制體系。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如何更好地貫徹落實全面節約戰略?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這項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的重要改革試點,涉及多方的利益調整,關系著千家萬戶的生產生活,其實施、影響備受關注。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完善綠色稅制”。為何要大力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我國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衡,很多地方水資源嚴重短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此前,我國實行水資源費制度,而稅收具有重要的杠桿調節作用,并且較為規范、統一,對企業約束力較強,水資源稅成為解決水問題的重要手段。2016年7月河北省率先實施試點水資源費改稅,2017年12月改革試點擴大至10個省份。此次全面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意味著綠色稅制建設邁出重要一步。
水資源稅發揮作用,其核心在于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和動力,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政策導向。發揮杠桿調節作用的重要手段,就是實行差別稅額標準。比如,對取用地下水從高確定稅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高于地表水;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再如,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特種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從已開展試點地區情況看,嚴重超采區工商業取用水單位的稅額標準、特種行業取用水稅額標準往往是原水資源費的幾倍甚至是幾十倍,杠桿作用明顯,高耗水行業水資源利用成本大幅增加,從而倒逼企業調整生產用水方式,加大節水設備投入力度,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優化用水結構,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在稅制的有效引導下,企業節約用水意識明顯增強,從“要我節水”逐步轉變至“我要節水”。
水資源稅不僅僅是“調高”,而是強化分類調控,在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確定稅額的同時,也有一系列稅收優惠或者“從低”的措施。比如,對于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于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一系列規定,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對居民用水有何影響?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此可以看出,在城鎮公共供水中,納稅主體是供水企業。同時,按照規定,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當然,居民雖然用水負擔基本穩定,但節約用水的意識決不能放松。
從總體上看,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體現了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同時,這項改革涉及面廣、專業性較強,需要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協作征稅機制,強化對納稅人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監管,規范和加強稅收征管。各地也要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更好發揮稅收的激勵約束作用。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完善綠色稅制”,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的重要改革任務。在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同時,還有必要改革環境保護稅,研究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并完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有關促進綠色發展的政策體系,完善“多稅種共治”的綠色稅制體系,助力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集約節約利用,為建設美麗中國增綠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