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水利(水務)局:
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實施后,《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取消了《試點辦法》第二十二條中提到的“納稅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為保障我省水資源稅改革順利施行,現通知如下:
一、請各水利核量單位、各取用水戶將取用水計量設施12月1日零時的計量數據拍照留存,并開展10—11月水量核定工作(線上通過四川省水資源管理與調配系統開展完成),作為《試點辦法》最后一段時期水利核量的依據。
二、請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承擔水資源管理職能的機構)積極配合主管稅務機關做好水資源稅征收工作。
三、請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將此通知立即轉至各縣(市、區)水務局和承擔水利核量職能的機構。
聯系人:謝荻雅(水文水資源處)
聯系電話:028—86933363
四川省水利廳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