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三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近日,省財政廳等三部門制定了《海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共29條,全面落實了《通知》各項規定及工作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對絕大多數取用水情形,平移原水資源費標準作為水資源稅稅額標準。根據《通知》有關要求,為加強節水調控,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特種行業取用水等從高確定稅額。
全面落實各項減免稅規定。根據《通知》規定,對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家禽,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取用水等情形,不征收水資源稅;對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水平的工業用水,國土綠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態補水等生態取用水,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等情形減免水資源稅。對農業生產取用水、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稅。
明確實施時間。按國家規定,水資源稅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同時停止征收水資源費。此前有關規定與此次改革規定不一致的,以此次改革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