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日前聯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印發《關于推進內蒙古自治區用水權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深化用水權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目標任務等,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優化配置提供制度保障。
內蒙古明確加快用水權初始分配的具體要求,明晰推進用水權市場化交易、構建用水權交易市場、強化監測計量和監管等方面的具體工作任務,鼓勵各盟市、旗縣市區根據區域水資源稟賦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建立健全用水權交易價格形成和利益補償機制,探索建立閑置用水權盤活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用水權交易。
內蒙古提出,到2027年,基本建立健全用水權初始分配、明晰和交易管理制度,明晰以旗縣級行政區為單元的區域初始水權和取用水戶、灌溉用水戶等用水權,完善用水權交易機制,建立活躍的用水權交易市場;到2035年,全面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用水權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