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布《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修訂草案》從管理體制、監督管理、污染防治等方面對原條例作出了全面修訂。
《修訂草案》明確了新設立的省巢湖管理局的職責:省政府巢湖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巢湖流域重大環境問題,對巢湖一級保護區內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巢湖流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制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和其他水污染嚴重的項目。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從事網圍、網箱養殖,利用蝦窩、地籠網、機械吸螺、底拖網進行捕撈作業;禁止設立畜禽養殖場和從事水上餐飲經營活動。
《修訂草案》明確,省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縣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部門應暫停審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巢湖流域縣級以上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水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向巢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企業環境信息。上游地區未完成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行政區域邊界斷面水質未達到階段水質目標的,應當對下游地區予以生態保護補償;上游地區完成上述計劃和目標的,下游地區應當對上游地區予以生態保護補償。巢湖流域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國家規定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