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
營 口 市 公 安 局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件
營口市人民檢察院
營 口 市 司 法 局
營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營公房發〔2005〕85號
關于印發《關于打擊盜竊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市盜用竊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愈演愈烈,屢禁不止,屢打不絕,不僅給城市供水部門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浪費了寶貴的水資源,擾亂和破壞了城市正常供水秩序和環境,影響和制約了城市經濟社會的健康、和諧發展。為切實有效地嚴厲打擊和制裁盜竊城市公共供水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把打擊盜竊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納入有法可依的軌道,現將《關于打擊盜竊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營口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 營 口 市 公 安 局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營口市人民檢察院
營 口 市 司 法 局 營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關于打擊盜竊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的若干規定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城市公共供水市場秩序和確保城市供水安全,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營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如下規定。
一、盜竊城市公共供水行為的認定
盜竊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下列非法手段,盜用竊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一)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城市用水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在城市公共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打孔、私接管道或開啟閥門盜用竊取水的。
(二)繞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用水計量裝置盜用竊取水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裝水泵盜用竊取水的。
(四)拆除、偽造或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的機構加封的用水計量裝置封印及水表鎖盜用竊取水的。
(五)改裝、變動、損壞、倒裝供水計量裝置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盜用竊取水的。
(六)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盜用竊取水的。
(七)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通盜用竊取水的。
(八)非火警情況下擅自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九)采用其他方式和手段盜用竊取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盜竊城市公共供水的水量及時間的認定
(一)盜竊用水量按下列方法認定:
1、能確定單位時間內用水量的,所盜竊水量按其最大單位用水量和最小單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實際盜竊水時間計算;
2、不能確定單位時間用水量的,所盜竊水量按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設施上擅自接管的最大流量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3、能夠確定產品單位耗水量的,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水的單位產品耗水量和盜竊水單位的產品產量相乘,加上其他輔助用水量后與抄見水量對比的差額計算;
4、在總水表上盜竊水的,按分水表水量及總水表抄見水量的差額計算。
(二)盜竊水時間以有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三、盜竊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金額的認定
(一)盜竊水金額按照確定的盜竊水量乘以案發時執行的法定水價及其他合法費用計算。
(二)盜竊水后有轉售的,轉售價格高于法定水價的,盜竊水金額按轉售的價格計算;轉售價格低于法定水價的,按法定水價計算。
四、盜竊城市公共供水行為的處罰
(一)盜竊水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盜竊罪定罪處罰。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遼寧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隱瞞真相騙取批準或擅自改變用水性質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合同詐騙犯罪構成的,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教唆他人盜竊城市公共供水,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職工內外勾結,為他人盜竊水提供條件或幫助,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多次盜竊城市公共供水的,從重處罰。
(六)對于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偽造數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七)盜竊城市供水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水法律法規予以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五、盜竊水行為中有關計量技術的鑒定,由營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其授權單位負責出具檢驗鑒定報告。
六、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城市供水監察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用水檢查,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規定中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