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南省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規范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以下簡稱重點縣)建設管理,提高中央和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實施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的意見》(財農[2009]92號)、《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335號)、《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管理辦法》(財農[2009]336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縣,是指省財政廳、省水務廳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篩選、上報財政部、水利部核查備案,列入中央和省級財政小農水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實行集中投入、重點支持和整體推進,有規劃地全面開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市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點縣的建設與管理。
第四條 重點縣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發揮效益一片的原則,選擇農業增產增效潛力大、發展熱帶特色現代農業基礎條件好、示范作用顯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設規劃完備、群眾積極性高的市縣,以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為依據,積極籌措和整合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引導受益農民投工投勞,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設步伐,實現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跨越式發展。
第五條 省級及市縣財政、水務部門要集中資金投入,合理配置技術力量和相關資源,積極創新機制,實現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轉變、面上建設向重點建設轉變、單項突破向整體推進轉變、重建輕管向建管并重轉變,扎實推進重點縣建設。
第六條 重點縣建設分批分期進行,每一批重點縣建設期限為三年。
第二章 目標與任務
第七條 各重點縣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基本完成縣域范圍內主要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任務,初步實現基本農田“旱能灌、澇能排”,使農業生產條件明顯改善,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明顯加快,冬季瓜菜基地面積明顯增加,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明顯提高,農業抗御自然災害能力明顯增強。具體目標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積占耕地面積的比重提高10%-15%,或達到60%以上。
(二)節水灌溉面積占有效灌溉面積提高15%,或達到50%以上。其中高效節水灌溉面積提高5%,平均達到23%。
(三)純井灌區的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工程面積占該區節水灌溉工程面積比例達到80%以上。
(四)高效農業區的噴灌、微灌工程面積占該區工程面積比例達到50%以上;井灌區灌溉水利用系數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區灌溉水利用系數(大中型渠灌區斗口以下、小型灌區渠首以下):缺水地區平均不低于0.65,豐水地區平均不低于0.55。
(五)全縣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條件的山丘區和灌區的高崗地,通過新建小型水源工程發展補充灌溉,基本解決灌溉用水問題。
(六)著力推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戶參與管理為重點的運行機制與管理體制改革。對規劃建設的工程,要同步落實管護主體,積極推進、扶持農民用水戶協會建設管理。
第八條 省級及市縣財政、水務部門要建立有效工作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共同做好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監督工作。
(一)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務廳組織專家篩選重點縣;落實省級配套資金;撥付中央及省級資金;開展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檢查監督資金使用和縣級財政配套資金到位及資金整合方案實行情況等。
(二)省水務廳指導各市縣編制重點縣建設方案和年度實施方案;組織技術審查及批復項目方案;監督項目建設和組織省級竣工驗收;指導、扶持農民用水戶協會的組建、培訓和運行管理等。
(三)市縣財政部門會同水務部門申報重點縣建設項目;落實市縣配套資金;撥付項目資金和開展重點縣建設項目縣級績效自評等。
(四)市縣水務部門要依據縣級農田水利規劃,以及重點縣建設目標和任務要求,科學編制總體建設方案和年度實施方案;根據工程建設情況和進度,及時修正和完善有關方案,嚴格管理,規范施工,及時驗收;指導農民用水戶協會的組建、培訓、運行。
省及市縣財政部門要以重點縣建設為平臺,制定切實可行的資金整合計劃,積極整合各級各類涉及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統籌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點縣建設。
第三章 申報與篩選
第九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的申報主體為市縣財政、水務部門。
第十條 申報重點縣建設項目的基本條件:
(一)當地政府重視農田水利建設工作,已建成農田水利項目建設管理規范、工程效益較好。
(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基礎工作扎實,前期工作充分,編制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
(三)水源有保證。現有大中型灌區水源工程、骨干溝渠及水利樞紐運行正常。
(四)縣鄉兩級水利技術力量較強,具有一定的農田水利設計、施工、管理和服務能力。
(五)當地農民有積極性,愿意投工投勞參與工程建設;村委會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健全,具有組織農民參與建設和承擔建后管護責任的能力。
(六)當地政府具有較強的資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整合方案,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范。
(七)通過三年建設,可以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重點縣建設主要目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列入重點縣范圍:
(一)市縣政府未設立重點縣建設領導機構。
(二)市縣政府未出具縣級配套資金承諾函。
(三)市縣政府未制定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整合方案的。
(四)建設項目超出規定范圍與內容的。
(五)未組織項目區受益群眾按照“一事一議”程序參與項目前期工作,未能提供村民決議的。
(六)因近三年對小農水專項資金監管不力,使用不規范,受到省級以上審計機關、財政部駐各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檢查處理或通報,以及被媒體曝光并核實的。
第十二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申報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則。
(一)市縣財政、水務部門依據本地農田水利規劃以及重點縣的建設目標和要求,組織編制《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方案》、《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標準文本》等申請材料和文件,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水務廳申報。
(二)省財政廳、水務廳采取競爭立項方式,組織專家對《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方案》和《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標準文本》等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察看規劃項目現場。省財政廳、水務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專家對所做的評審意見負責)優選項目,建立項目數據庫。財政部、水利部下達資金控制指標后,從項目數據庫中擬定重點縣、優選項目,報省政府審定,等額編制省級申報材料及資金申請文件,連同省級專家評審意見聯合上報財政部、水利部。
(三)通過財政部、水利部合規性審查后,省水務廳按照報送財政部、水利部的項目建設方案和標準文本,組織各重點縣水務部門編制《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其要達到施工圖設計深度的要求,并組織專家審查以及批復實施。
各市縣在申報重點縣建設項目時,還需提供以下材料:市縣政府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名單、文件;市縣政府財政配套資金承諾正式文件;市縣政府批準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整合方案正式文件;項目區村民有關“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決議材料;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證書復印件。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水務部門共同對上報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水務廳對重點縣建設項目的評審和核查,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劃指導原則。重點縣建設要符合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嚴格按照規劃組織實施,避免盲目和重復建設;
(二)因地制宜原則。要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生產實際需要和投資可能,科學地確定工程措施和類型,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
(三)農民自愿原則。重點縣建設應充分尊重農民意愿,項目建設方案、籌資籌勞方案和管理運行方式要經受益區農民同意或民主議事通過;
(四)統籌兼顧原則。重點縣建設要統籌考慮項目區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項目布局、建設內容和規模;
(五)資金整合原則。以重點縣建設為平臺,以小農水專項資金為引導,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積極整合各級各類涉及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
(六)實施能力保障原則。通過近年來工作表現和制定的保障措施,考察重點縣實施能力,包括項目管理和資金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水務廳篩選確定的重點縣名單,應當在省級報刊、省財政廳或水務廳網上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投入與分配
第十六條 要堅持“政府引導、民辦公助、以獎代補”等方式,加大政府投入,鼓勵農戶投工投勞,整合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資,逐步建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十七條 省及市縣財政要設立小農水專項資金,逐步增加投入,擴大資金規模。省級財政至少要按1:1比例與中央配套投入;市縣財政至少要按中央與省級財政資金總額的10%配套投入。
根據績效考評結果等,被核減中央及省級資金規模的重點縣,要追加市縣財政資金投入,確保重點縣三年建設任務完成。
第十八條 重點縣建設資金根據因素法進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經濟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積、有效灌溉面積、節水灌溉面積等;“經濟因素”包括糧食總產量、人均糧食產量、農民人均純收入、市縣財政收入;“績效因素”包括市縣財政投入力度、資金整合、農民投工投勞、項目和資金管理等績效考核結果。
第十九條 重點縣建設實行定額補助。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務廳根據重點縣建設項目資金預算規模以及上述因素,測算和分配重點縣的資金補助額度。
第五章 撥付與使用
第二十條 財政部下達資金后,省財政廳根據報送財政部、水利部的申請文件和財政部、水利部合規性審查結論,撥付中央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到重點縣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重點縣財政部門根據工程進度,及時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二條 重點縣建設主要支持現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續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設高標準菜田、高效節水灌溉、現代化灌排渠系、末級渠系節水改造等不同類型的示范片和適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主要包括:
(一)塘壩(容積小于10萬m3)、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閘(流量小于1m3/s)、灌溉機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于1 m3/s)、小型灌區渠系、井灌區輸水管道、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
(三)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的排水溝道等。
重點縣建設項目具體年度補助對象或建設內容,由省財政廳、水務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并通過年度小農水建設資金立項指南發布。
第二十三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資金使用范圍。
(一)項目建設材料費;
(二)工程設備費;
(三)施工機械作業費;
(四)項目管理費。重點縣和專項工程項目的論證審查、規劃編制、工程設計、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支出。
省水務廳可向財政廳申請,從省級財政小農水專項資金中,按不超過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項目管理費,專項用于規劃編制、論證審查、管理培訓、檢查驗收、獎勵各市縣小型農田水利管護成績突出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村、組集體和信息發布等。
各市縣財政部門會同水務部門可從中央及市縣財政安排的小農水專項資金中按不超過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項目管理費。
省級、市縣提取的項目管理費均不得用于人員補貼、購置交通工具、會議費等支出。
第六章 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重點縣每年的建設項目必須優先安排三年建設方案中的項目,在三年建設方案未完成的情況下,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均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由重點縣財政部門、水利部門聯合行文向省財政廳、省水務廳申請。省財政廳和省水務廳審查同意后,再聯合行文向財政部、水利部申請。
各重點縣要嚴格按照省水務廳批復的《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五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市縣水務局為項目法人單位負責項目的申報、建設,工程建成后移交水管單位或農民用水戶協會、村組等組織管理。
第二十六條 重點縣水務部門要建立預算、進度、質量三大控制體系。加強“概算、預算、決算”管理,做到設計有概算,施工有預算,竣工有決算;在合理的工期內,要制定工程進度計劃和進度控制方案;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嚴禁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要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特別是現場質量自檢體系,對工程的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應當建立質量預檢和復檢制度,落實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及水利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二十八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要充分發揮受益區農民的主體作用,遵循農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負擔的原則,積極鼓勵和正確引導農民投工投勞參與項目建設,并填寫《海南省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項目投勞統計表》。
第二十九條 各重點縣水務部門要認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學組織項目實施,積極推行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實加強指導監督,及時掌握工程進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工程質量,并于每月10日前向省水務廳報送工程進度。
省水務廳會同省財政廳不定期對重點縣建設情況進行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省財政廳、省水務廳根據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完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要加強項目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縣級報賬制等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 市縣財政、水務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省財政廳、省水務廳報送上年項目總結報告。
第三十二條 重點縣年度建設任務完成后,由市縣水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有關驗收辦法,及時對各完工工程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項目,填寫《海南省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項目驗收卡》,聯合行文向省水務廳、省財政廳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省水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驗收。
重點縣建設任務完成后,由重點縣水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竣工驗收自查合格后,聯合行文向省水務廳、省財政廳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省水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驗收。
第三十三條 重點縣實行動態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務廳要加強重點縣建設績效考評工作,實行一年一考核,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重點縣資格的確定和資金規模掛鉤。
第三十四條 在重點縣建設中,各級水務、財政部門要積極探索和推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機制改革,按照“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發揮農戶、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村組集體以及其他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作用,落實管護責任,建立長效運行機制,確保工程長久發揮效益。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級及市縣財政部門、水務部門加強對重點縣建設項目和資金的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六條 各重點縣要建立項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時將項目建設內容、資金使用、籌資籌勞等情況在受益區范圍內張榜公布或公示,主動接受農民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在重點縣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對違反財政資金撥付、預算管理和建設管理等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處罰、處分,并取消重點縣資格,從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水務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