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保定供水新規10月施行用戶倆月不交費要停水
近年來,供水管線占壓及施工破壞、二次供水管理等新問題日益突出,國家出臺了一系列供水的法律法規的同時,保定仍在使用1989年制定的《保定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 近日,保定新出臺《保定市市區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條款從35條增至53條,重點闡述了加強水質保護、供水安全、維護用戶合法權益等方面。針對與百姓生活相關的規定,記者同保定市供水總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了逐條解讀。
水源保護:
1、保定水源地水質怎樣?新規怎樣保護?
解讀:據保定市環保局資料顯示,一畝泉地下水和西大洋水庫地表水是保定市最主要的兩個水源地,這兩個水源地目前均劃定了保護區。2013年,一畝泉地下水水質達到了Ⅲ類標準,水質優良。而最近的監測數據中,西大洋水庫水質也達到了國家II類,可供人直接飲用,成為華北地區最好的水質。
保定市供水總公司負責人介紹說,盡管兩個水源地水質較好,但我國現在并無專門的水源地保護法,相關法律法規也比較松散、缺乏系統性和整體性,為飲用水水源區的保護造成一定的難度。為此,《辦法》專門對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做出規定,為水源地水質的長期保護提供了有力保證。
2、水源地保護區禁止哪些行為?
解讀:據介紹,保定市區供水水源主要依靠西大洋水庫地表水。近幾年,由于上游污染等因素,水庫水質不穩定性增加,存在較大的水質安全隱患。《辦法》規定,在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的設施及設置排污口。此外,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污染時,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部門應及時通知城市供水單位。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3、地下水怎樣保護?還能用自備井嗎?
解讀:但近年來,由于認識上的誤區和地下水配套政策的缺失,造成保定無序開采自備井,非法的自備井用戶隨意打井取水,致使有限的地下水資源大量流失,也存在一定的水質安全隱患。鑒于這種情況,《辦法》規定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實行統一供水,已建的地下水自備水源應限期關閉。 如有特殊情況需啟用自備井水源的,應征得保定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予批準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地下水已嚴重超采或受到嚴重污染的區域,城市商業區和居民密集區,影響建筑物安全的地區,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地的防護區和城市規劃確定的公共供水水源發展區,其它不宜取水的情形。
二次供水:
1、“二次供水”是干嘛的?
解讀:9月7日,記者走訪了保定市區3個小區。“我們喝的水不都是從自來水廠流出來的嗎?”和假日山水華庭小區居民王女士一樣,多數居民并不不知道高層小區需要通過相關設施進行二次供水。
保定市供水總公司負責人介紹,二次供水就是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壓或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方式。隨著市區高層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設施不斷增加,包括蓄水池、加壓泵、水箱等。目前,保定市區多數高層小區生活飲用水都是采用這種方式。
2、二次供水設施怎樣才合格?
解讀:保定市供水公司負責人介紹,小區二次供水設施應便于防護和清洗,排水應通暢。室外蓄水池周圍十米以內不得有滲水坑、化糞池、垃圾收集和處理設施、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圍兩米以內不得有污水管道。
儲水設施內壁應堅固、光潔、不滲漏,入孔或水箱入口應有蓋(或門),并高出水箱面五厘米以上,有上鎖裝置,并有防止雨雪滲漏的設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的裝置,通風管應安裝防護罩。
3、小區二次供水污染嚴重怎么辦?
解讀:保定市供水總公司自2011年以來對二次供水水樣進行了檢測,從220個小區抽檢水樣338份,有13個小區的17份水樣抽檢不合格,不合格的數據達到5.03%,二次供水污染較為嚴重。對此,保定市供水總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要是由于產權管理分散、設備缺乏定期維護造成的。 《辦法》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不能自行管理的,應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或委托供水企業代為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定期檢測水質,并對各類儲水設施做到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完成后,需要對水質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供水安全:
1、保定存在哪些供水安全問題?
解讀:據保定市供水公司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因缺乏相關依據,供水設施被占壓及人為破壞現象頻繁發生,直接影響了供水安全。2011年樂凱南大街供水主管線跑水,主要原因之一是管線被長期占壓。2014年4月8日,利民路供水主干線遭施工破壞,造成全市大面積停水。
據統計,目前保定市供水管線違章占壓41處,占壓長度約8公里,保定市每年供水管網搶修約300余處,其中因施工破壞造成的搶修約70余處,占每年搶修總數的23%。
2、涉及供水管網的工程施工要注意什么? 解讀:《辦法》規定,涉及公共供水管網工程,開工前應查明地下公共供水設施情況,并與公共供水企簽訂保護協議,如造成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應承擔修復、賠償等責任,禁止占壓、掩埋等一系列危害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供水與用水:
1、發生供水突發事故,怎樣保證居民用水?
解讀:《辦法》規定,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上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而如果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立即報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在搶險的同時予以公告,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連續24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單位要采取應急措施,保證用戶的基本生活用水。
2、發生什么情況才允許停水?
解讀:用戶自接到《水費通知單》后15日內仍未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單位可以采取下達《追繳通知單》等措施追繳水費,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整后的新價格執行,并自第16日起按應繳水費額每日加收5‰的違約金。
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60日不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單位才可依法限制供水。用戶足額補交水費和違約金后,城市供水單位應及時恢復供水。
3、水表壞了,該怎么交水費? 解讀:《辦法》規定,用戶因使用不當造成水表損壞的,應及時通知城市供水單位進行維護或更換,費用由用戶承擔。此外,如果因用戶原因造成無法正常查表時,供水單位可參照該用戶前3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