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提請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所有在用供水規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合理劃定水源保護區,并根據水源地變化情況,及時開展水源保護區調整劃分工作??h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經省環保廳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復實施;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經所在市、州環境保護局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后,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復實施。供水規模在1000人以下的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合理劃定管控防護范圍。各地要對未劃分水源保護區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進行排查,務必于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工作,未按期完成的縣、區,暫緩受理所有涉及水源保護區有關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
同時,各級環保部門要提請所在市、州(縣、區)人民政府,會同水利部門組織開展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綜合考慮河流型、湖庫型和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特征,采取“一源一策,分級防治”的辦法,依法取締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和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拆除關閉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以及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在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此外,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監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及時掌握水質變化情況,其中:市州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月進行1次例行監測,每年進行1次全分析監測;縣區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分別于每季度進行1次例行監測,每2年(每雙數年)進行1次全分析監測;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年進行1次例行監測。綜合考慮水文(水文地質)特征、污染源狀況,合理布設監測點位,確保監測斷面(井)具有代表性、合理性、連續性、準確性。要增強水質污染變化預警能力和應急防范能力,在有突發性水源環境污染事件或水質變差時(如枯水期、冰封期、水文地質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應立即啟動《甘肅省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案》(甘環發﹝2014﹞136號),同時根據存在的安全隱患情況,合理確定對特征污染物的監測頻率。
各級環保部門還須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嚴厲打擊水源保護區及周邊一切威脅水質安全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公開曝光查處結果。通過定期檢查、突擊抽查、專項督查、重點巡查等方式,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日常監管,各、區環保部門每年組織一次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專項執法檢查,各市、州環保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單一類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專項執法抽查,水源地抽查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