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應不少于2個實行“一站式”服務
《標準》明確,原則上不少于2個水源;只有一個供水水源的,應有計劃地開發建設備用水源,備用水源取水量應達到總取水量的35%;水廠原水輸水管道不少于2條,一條管道檢修時,其余管道的輸水能力之和應大于水廠設計規模的70%。
城市供水企業應保證供水轄區內每30萬人或每30平方公里擁有一個服務網點;不能滿足的,可通過銀行等其他網點補充。網點應交通方便,標志統一明顯。
《標準》要求,供水業務實行“一站式”服務,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告知中應明確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資料以及不予辦理的理由。供水企業應制定業務辦理流程,明確各業務環節的接待時間、負責部門、辦事準則和辦理期限。
客戶開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增加用水容量,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客戶書面業務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
對符合給水規定、各種手續齊全的用水申請(含新建、增減容、水表移位、管道遷改),審批回復時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需要勘察核實的,不得超過12個工作日。
供水企業應建立24小時服務電話《標準》還規定,供水企業收到物業產權人提出的書面停水申請后,應當核對申請人身份、產權和地址,結清客戶水費、污水處理費、違約金及有關代收費用后受理,并與申請人預約10個工作日內上門實施停水的時間。在實施停水措施前,供水企業應當提前7日在需停水物業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停水公告,說明停水原因、停水時間,并提醒使用人提前準備。
此外,供水企業應建立24小時服務電話,以及營業廳、信函等服務渠道,宜建立傳真、網站、電子郵件、短信等多形式的服務渠道及自助服務方式。服務渠道應保持通暢,其中:電話服務應做到鈴響三聲有應答,電話接通率應達到95%;營業廳服務客戶最長等待時間不宜超過15分鐘;信函及其他服務方式宜在收函后5個工作日內回應客戶。
對欠費客戶,供水企業須繼續履行提醒義務至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開始計收欠費違約金之日起確定客戶欠費。客戶欠費達60日的,供水企業必須向客戶投遞或粘貼書面欠費停水通知。投遞或粘貼欠費停水通知10日后客戶仍未交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暫停供水。客戶交清所欠水費和欠費違約金等費用后,供水單位應當在客戶辦理恢復供水手續后24小時內恢復供水。
此外,若停水時間超過24小時,宜向居民客戶提供臨時供水。
各類投訴處理均有相應時間限制
按照要求,對客戶反映的水質問題,供水企業在1小時內派人上門取樣(特殊情況除外),查找發生水質問題的原因。屬供水企業管理的供水設施損壞造成的水質問題,供水企業須在24小時內及時修復,屬依法由客戶自行負責管理維護供水設施損壞造成的污染,客戶請求供水企業協助解決時,供水企業應提供有償服務。
對客戶反映的水壓不足問題,供水企業在24小時內派人現場測壓、對客戶反映的故障水表或供水企業發現故障水表,須現場與客戶對水表進行確認,不得單方撤、換表(無法與客戶取得聯系、客戶不到現場或拒絕確認的除外)。
同時,供水企業接到窨井設施問題的相關通知或者舉報后,應當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且應當采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修復。(記者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