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我市新制定的《聊城市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指出,可從水費收入中計提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資金,一般按水費收入的10%至20%計提;每年1月底,由供水經營單位向群眾公示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據悉,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農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和生產用水的工程,包括聯村供水工程、單村供水工程和城市管網延伸到農村的工程。戶建、戶管、戶用的分散飲水工程不適用本辦法。從水費收入中計提維修資金,一般按水費收入的10%—20%計提,具體計提比例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供水經營單位按時繳納到縣維修資金賬戶。維修資金由縣級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負責使用,用于農村公共供水工程設施的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處理設施、機電設備、自動控制及信息設備、水質檢測設施、村外主管網等的大修和更新。
(張 潔 劉在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