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適用范圍為: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這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并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時共享。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不得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不得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排水戶未按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排水許可證將被吊銷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