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結合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欒麗娜所作的草案二審稿審議結果的報告,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草案三審稿。
草案三審稿對水源地保護作出專門規定,增加了如下內容: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或者堆放、貯存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與供水作業或水源保護無關的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保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檢測和監督檢查,每月及時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在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應當明確城鎮公共供水特許經營的期限,一次特許經營的期限不宜過長。對此,草案三審稿明確,城鎮公共供水依法實行政府特許經營的,特許經營期限不得超過15年;同時,規定了政府每年組織對特許經營者的經營情況進行年度評估,特許經營者被評估為不合格的,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針對草案二審稿中爭議比較大的用戶權益保護問題,三審稿充分吸收了有的委員提出的“充分保護用戶權益”、“用戶逾期未交納水費,供水單位經催收兩次才能收取違約金”等意見,明確刪除了“對未簽訂供用水合同的用戶,供水單位可以不予供水”的規定;規定用戶逾期不交納水費的,經催交兩次以上,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規定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或者更換,因供水單位未及時維修、更換水表造成水表計量數增加或者用水量無法計算的,由供水單位承擔有關水費。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二次供水情況,草案三審稿明確規定,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參與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技術審查,參與工程竣工驗收;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便于供水單位實施統一專業化運行、維護;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供水規范和標準的,應按照政府和供水單位投入為主、居民合理分擔費用的原則實施改造,經驗收合格后移交。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