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管理辦法》及《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為切實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發〔2014〕176號)部署,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完善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實施范圍
本市范圍內(含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區)使用城市公共設施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納入計劃用水管理,對用水量超過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計劃用水指標的用戶實行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制度。
二、用水計劃的編制與下達
依據《南京市非居民用戶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市供水節水管理處根據非居民用水戶的歷史用水數據并結合用水定額,每半年通過節水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編制非居民用水戶下一半年的月度用水計劃,并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下達。月度用水計劃的計算方式為:月度用水計劃=月度用水量3年加權平均值×(1+增減系數),其中月度用水量3年加權平均值=(3×去年同月用水量+2×前年同月用水量+大前年同月用水量)/6。增減系數依據用水戶節水創建、水平衡測試、用水報表報送等情況自動確定。首次下達計劃,增減系數初始值為0。非居民用水戶用水計劃由市供水節水管理處分上下年度每半年各下達一次。市、區節水管理部門應組織節水相關法規、規定和節水管理信息系統操作的業務培訓,加強對計劃用水管理政策的宣傳,明確節水管理的相關要求。各供水企業應當每月10日前通過節水信息管理系統向市供水節水管理處報送用水戶實際用水量報表。
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標準
非居民用戶月用水量超過用水計劃的,超過部分除按規定的自來水價格繳納水費外,還應當執行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制度。
具體加價收費標準為:超計劃 10%(含10%)以內的,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供水價格1倍加收;超計劃 10%且不超過20%(含20%)的,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供水價格2倍加收;超計劃20%且不足30%(含30%)的,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供水價格3倍加收;超計劃30%以上的,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供水價格5倍加收。
四、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的征收
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由南京市供水節水管理處負責統一征收,非居民用水戶應按規定的期限足額繳納。對不及時、不足額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的用水戶,由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的管理與使用
征繳的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按照《南京市節水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統一納入全市節水專項資金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節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六、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南京市物價局
南京市住房和建設城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