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河南省省長尹弘4月1日簽署第194號省政府令,《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1997年1月5日首次公布,后經過三次修改,現版本于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辦法》共8章51條,從規劃與建設、水質管理、供水服務、設施管理與維護、二次供水管理等多個方面,對進一步提高城市供水服務水平,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提出具體要求。
《辦法》要求,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未實現一戶一表的已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逐步進行改造。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企業編制改造計劃并實施。
為保障供水水源質量,《辦法》提出,南水北調受水地應當統籌配置當地水資源,優先使用南水北調水源,替代不適合作為飲用水水源的當地水源。對于新建、改建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實施《辦法》為保障供水服務質量,要求供水企業設立用戶服務中心和24小時服務熱線,向用戶提供“一站式”服務,接受用戶咨詢、求助及投訴,并在規定時間內給予解決或答復,不予受理的應當明確告知理由。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連續超過12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應當啟動供水應急方案。
針對群眾關心的用水價格,《辦法》中特別提到,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城市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為前提。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行業用水定額、單位合理用水需求,編制下達非居民用戶年度用水計劃。
居民、非居民、特種行業等不同用戶應當單獨安裝水表;共用一塊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城市市政、綠化、消防和環衛等公共用水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定點取水,計量繳費。
對于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辦法》中指出,住宅小區、單位建筑區劃內的園林、環衛、消防等區域共用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管理和維護。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建設、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企業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其他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賠償。
《辦法》中強調,如違反本規定的,都將承擔其法律責任。情節較輕的,可以按照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