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建設管理,經商財政部,我部制定了《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11日
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節水優先方針,規范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建設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安排實施的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以下簡稱中型灌區項目)。本辦法所稱中型灌區指設計灌溉面積為1萬畝及以上、30萬畝以下的灌區。
第三條 實施中型灌區項目主要目的是完善灌區骨干灌排工程設施,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管理體系,提升灌區管理水平,打造“節水高效、設施完善、管理科學、生態良好”的現代化灌區。中型灌區項目建設內容主要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輸配水(含與高標準農田項目區連接渠道)和排水工程、骨干渠(溝)系建筑物及配套設施(用水量測、管理設施)、灌區信息化等。因發展高效節水灌溉或受來水條件制約等確需新建、改擴建、除險加固蓄水量10萬立方米及以上水源工程、調蓄工程的,應當嚴格論證并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條 水利部、財政部定期組織編制全國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實施方案,滾動實施。各地應當根據建設任務需求,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農民群眾參與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中型灌區項目前期工作程序一般分為項目立項建議報告和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兩個階段,由灌區管理機構或項目法人組織。小于5萬畝的中型灌區項目前期工作可適當簡化,具體要求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自行確定。
各地要按照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和技術標準,認真做好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確保項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項工程建設內容和措施。
第六條 項目立項建議報告應當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立項建議報告的審查,通過競爭立項等方式,篩選提出建議使用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的項目名單,并編制省級建議計劃,報送水利部、財政部。
第七條 水利部對省級建議計劃進行復核,確定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支持改造的中型灌區項目名錄(以下簡稱項目名錄),并納入全國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實施方案。項目名錄內灌區建設任務未完成的,各地原則上不得安排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用于其他灌區和項目建設。
第八條 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由具有相應水利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項目實施方案除工程建設內容外,還應包括節水管理、灌區管理體制改革、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灌區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等保障灌區長期良性運行的內容。分兩年實施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各年度的實施計劃。
當年啟動改造的灌區,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工作應于當年3月底前完成,具體審批權限和程序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方案及批復文件實施備案管理,并在線報送至水利部灌區項目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各灌區年度實施計劃,形成省級年度建設任務清單,每年6月底前報送水利部。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各地可根據中型灌區特點,積極探索創新工程建設管理方式,做好項目實施安排。
第十一條 中型灌區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努力建設優質工程。
第十二條 中型灌區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法人,提出建設期項目法人機構設置方案。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負首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中型灌區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有關規定,擇優選擇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合同管理。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資質。
第十四條 中型灌區項目實行公示制。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建設情況在項目區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實施范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資金使用、項目法人及舉報電話等。
第十五條 中型灌區項目實施方案一經批復,應嚴格執行。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履行變更手續。對建設地點、建設任務和內容、投資規模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報送原審批部門審批;對不降低工程質量、效益的一般性變更,報原審批部門備案。重大變更、一般變更的劃分可參照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保障工程建設人員安全、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加強對中型灌區項目施工現場的質量監督和隱患排查,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示標牌,做好工程建設期間灌區灌溉季節供水預案及施工度汛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灌區正常灌溉用水和工程度汛安全。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根據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保存有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中型灌區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項目建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項目法人應當向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單位申請驗收。具體驗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驗收成果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包括工程實體、其他固定資產和工程檔案資料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建立健全良性運行機制,保證工程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條 建立中型灌區項目信息報送制度。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法人要明確信息報送單位和人員,及時更新水利部灌區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相關信息,按要求將項目審批、開工、工程進度、資金支付、完工、驗收等信息報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每年1月底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水利部報送上一年度中型灌區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報告。
第四章 檢查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型灌區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執行、建設管理、質量安全、資金管理、項目績效等,可采取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座談交流以及暗訪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項目法人應當按要求及時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落實不到位的,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將通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有關情況納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整改情況與所在省份下一年度中型灌區項目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安排掛鉤。
第二十四條 水利部、財政部適時組織開展中型灌區項目評估,評估內容包括項目建設、資金管理、運行管護和工程效益等,評估結果作為今后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