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規定了城市供水和用水績效評價的術語和定義、評價原則、基本規定、供水績效評價、用水績效評價、評價程序和技術要求,適用于供水單位的供水績效評價以及居民小區、單位和企業等用水戶的用水績效評價。
意見稿明確,評價應以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供水、用水和節水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等作為評價依據,明確評價的范圍和邊界、具體對象、報告期、實施準則與方法。評價內容應包括績效指標、改進措施實施情況及效果等,應識別并提出績效改進方案。評價采用的資料應真實、完整、具有代表性和時效性,數據處理和分析過程應可追溯、可驗證、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
供水績效評價應以目標評價和過程評價為導向,對供水單位的供水效益和效率以及供水管理、技術和服務的實施和達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供水績效評級周期應以至少一年的數據為依據,并向上回溯三年的數據。供水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可劃分為目標指標和過程指標,目標指標為供水效率和效益指標,過程指標包括供水管理、技術和服務指標。供水績效評價目標指標共計40分,過程指標共計60分。
用水戶按用水類型分為居民小區、單位和企業用水戶,應根據用水戶類型選取評價指標進行績效評價。居民生活用水宜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50331的分區要求。用水績效評級周期應以至少一年的數據為依據,并向上回溯三年的數據。用水績效評價指標可分為目標指標和過程指標,目標指標為用水效率和效益關鍵指標,過程指標包括用水管理和技術指標。用水績效評價目標指標共計60分,過程指標共計40分。
意見稿指出,評價應按照臺賬審查和現場測試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宜先采用臺賬審查法進行評價,再采用現場測試法進行評價及數據核驗。當采用臺賬審查評價法時,應至少對近三年的統計臺賬進行分析。當采用現場測試評價法時,應選取適合的供、用水量和漏失水量測試方法。
摘自《中國建設報》2022.07.21宗邊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21年第一批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國家標準《城市供水和用水績效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于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8月16日。
意見稿規定了城市供水和用水績效評價的術語和定義、評價原則、基本規定、供水績效評價、用水績效評價、評價程序和技術要求,適用于供水單位的供水績效評價以及居民小區、單位和企業等用水戶的用水績效評價。
意見稿明確,評價應以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供水、用水和節水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等作為評價依據,明確評價的范圍和邊界、具體對象、報告期、實施準則與方法。評價內容應包括績效指標、改進措施實施情況及效果等,應識別并提出績效改進方案。評價采用的資料應真實、完整、具有代表性和時效性,數據處理和分析過程應可追溯、可驗證、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
供水績效評價應以目標評價和過程評價為導向,對供水單位的供水效益和效率以及供水管理、技術和服務的實施和達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供水績效評級周期應以至少一年的數據為依據,并向上回溯三年的數據。供水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可劃分為目標指標和過程指標,目標指標為供水效率和效益指標,過程指標包括供水管理、技術和服務指標。供水績效評價目標指標共計40分,過程指標共計60分。
用水戶按用水類型分為居民小區、單位和企業用水戶,應根據用水戶類型選取評價指標進行績效評價。居民生活用水宜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50331的分區要求。用水績效評級周期應以至少一年的數據為依據,并向上回溯三年的數據。用水績效評價指標可分為目標指標和過程指標,目標指標為用水效率和效益關鍵指標,過程指標包括用水管理和技術指標。用水績效評價目標指標共計60分,過程指標共計40分。
意見稿指出,評價應按照臺賬審查和現場測試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宜先采用臺賬審查法進行評價,再采用現場測試法進行評價及數據核驗。當采用臺賬審查評價法時,應至少對近三年的統計臺賬進行分析。當采用現場測試評價法時,應選取適合的供、用水量和漏失水量測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