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指出,推進用水權改革,是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和集約節約安全利用的重要手段,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提出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收益管理制度,明確要求建立健全用水權初始分配制度,推進用水權市場化交易。近年來,用水權改革探索取得了積極進展,但仍存在用水權歸屬不夠清晰、市場發育不充分、交易不活躍等問題。
《意見》提出,進一步推進用水權改革,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堅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加快用水權初始分配,推進用水權市場化交易,健全完善水權交易平臺,加強用水權交易監管,到2025年,用水權初始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區域水權、取用水戶取水權基本明晰,用水權交易機制進一步完善,用水權市場化交易趨于活躍,交易監管全面加強,全國統一的用水權交易市場初步建立;到2035年,歸屬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用水權制度體系全面建立,用水權改革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和集約節約安全利用的作用全面發揮。
《意見》要求,加快用水權初始分配和明晰。一是加快推進區域水權分配。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批復的可用水量、地下水管控指標確定下來的地下水可用水量、調水工程相關批復文件規定的受水區可用水量,作為區域的用水權利邊界。二是明晰取用水戶的取水權。在嚴格核定許可水量的前提下,通過發放取水許可證,明晰取用水戶的取水權。三是明晰灌溉用水戶水權。地方可根據需要通過發放用水權屬憑證,或下達用水指標等方式,明晰灌區內灌溉用水戶水權。四是探索明晰公共供水管網用戶的用水權。
《意見》要求,推進多種形式的用水權市場化交易。一是推進區域水權交易。對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備調水條件的行政區域,可以對區域可用水量內的結余或預留水量開展交易。二是推進取水權交易。取用水戶在取水許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可以有償轉讓節約下來的取水權。對水資源超載地區,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原則上應通過取水權交易解決。三是推進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在灌區內部用水戶或者用水組織之間進行。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管理單位可以回購灌溉用水戶水權,用于重新配置或交易。四是創新水權交易措施。鼓勵地方將用水權交易作為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生態保護補償的重要手段。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參與節水供水工程建設運營,轉讓節約的水權獲得合理收益。鼓勵將通過合同節水管理取得的節水量納入用水權交易。因地制宜推進集蓄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礦坑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資源交易。
《意見》要求,完善水權交易平臺。一是建立健全水權交易系統。建立健全統一的全國水權交易系統,統一交易規則、技術標準、數據規范,統一部署、分級應用,逐步將用水權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二是推進用水權相對集中交易。用水權交易應在國家和地方水權交易平臺進行,其中跨水資源一級區、跨省區的區域水權交易,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權交易,以及水資源超載地區的用水權交易原則上在國家水權交易平臺進行。
《意見》要求,強化監測計量和監管。一是強化取用水監測計量。加快推進取用水監測計量體系建設,為用水權初始分配和交易提供基礎支撐。二是強化水資源用途管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合理配置本地區的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嚴格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防止用水權交易擠占基本生態用水和農田灌溉合理用水。三是強化用水權交易監管。重點跟蹤檢查用水權交易水量的真實性、交易程序的規范性、交易價格的合理性、交易資金的安全性等,及時組織開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權交易評估工作。
《意見》強調,各地要將推進用水權改革作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加強組織領導、部門協作和宣傳引導,加快推進用水權初始分配,因地制宜推進用水權交易,及時研究解決用水權改革中的有關問題,推動健全完善用水權改革的法規制度體系。水利部將加強跟蹤指導,把用水權改革納入水資源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