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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法規

《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將于12月1日開始施行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9-26  來源:中國水網  瀏覽次數:1608
 《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9月22日,重慶市城市管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將開展一系列宣傳活動推動《條例》宣貫工作落地落實,為保障重慶城市供水水質,今年計劃對全市城市水廠開展不少于50次的水質抽檢。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195號

《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已于2022年7月22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2日

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

(2022年7月22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供 水

第三章 二次供水

第四章 用 水

第五章 節 水

第六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供水、用水,維護用水人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建設節水型城市,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節水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城市供水用水應當遵循安全、節約、優質、高效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節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節水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城市供水節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城市供水節水事業科技進步,鼓勵供水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節水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水宣傳。

新聞媒體及社會組織應當開展節水宣傳工作,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營造節約用水良好氛圍。

教育部門應當將節約用水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節水的意識。

第二章 供水

第八條 市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編制中心城區供水專項規劃,經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中心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經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區縣(自治縣)國土空間規劃。

第九條 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

中心城區及跨區域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市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審查,按照建設程序批準后分級實施。

中心城區以外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審查,按照建設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采用特許經營的方式確定城市供水企業。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與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提供城市供水產品和服務。

本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供水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一條 采用特許經營的,市、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協議、項目建設運營、公共服務標準等有關信息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公開有關會計數據、財務核算和其他有關財務指標,并依法接受年度財務審計。

第十二條 市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及跨區域城市供水特許經營管理。

中心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特許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安全、穩定、不間斷供水;

(二)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按照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確保供水水壓符合規定的標準;

(四)安裝的結算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并定期檢定、維修和更換;

(五)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價政策、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

(六)建立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水人反映的供水問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生產運營前應當取得衛生健康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從事制水、水質檢驗等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體檢合格證、經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患者、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以上工作。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為用水人建立方便、快捷的服務系統,并與政務服務平臺相連接,主動公開辦事指南、材料清單、承諾時限信息,提供咨詢、指導、協調等便民服務,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城市供水接入實行一網通辦,依托政務服務平臺,推動線上、線下服務融合。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設施、水質、水壓以及用水人等供水、用水信息庫,通過科學布置監測點、智能化管理和大數據分析等措施,及時監控供水設施、水質、水量、水壓等動態運行信息。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將供水、用水信息庫中的信息和數據,接入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強化信息應用服務。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修、清洗和消毒,確保其正常、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加強水質檢測能力建設,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檢測項目、頻次、方法和標準,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將水質檢測結果報送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公布水質信息,接受公眾的查詢與監督。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加強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水質實施檢測,市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的城市供水水質進行抽查。抽查和檢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會同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停止供水。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的生產用電應當設置雙電源或者雙回路。

供電企業應當確保供電,確需中止供電的,應當按照規定通知城市供水企業。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超過二十四小時仍不能恢復供水的,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應急供水,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章 二次供水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規定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鼓勵建設單位將居民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統一建設。

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并取得衛生健康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居民小區新建、改造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后,應當交由城市供水企業進行維護管理。鼓勵居民小區將現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委托城市供水企業進行維護管理。

居民小區現有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建設標準和衛生標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城市供水企業制定并實施更新改造計劃。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落實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對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二次供水設施正常供水。因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加強水質管理,每半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水質檢測和對各類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能力的機構進行。發現水質被污染或者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時,應當立即通過清洗消毒等方式進行處理,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將水質檢測結果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并向用水人公開。

第二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更新改造、水質檢測公示等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和水質進行定期檢測。

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二次供水,每年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水質監測,并將結果通報本級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必須停止使用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責令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立即停止供水。

第四章 用水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服務標準,按照不同用水性質與用水人依法簽訂《城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城市供水企業不得拒絕用水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二十八條 用水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連續穩定用水;

(二)使用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

(三)查詢用水業務辦理、用水量、水質、水價和水費信息;

(四)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用水人應當按照《城市供用水合同》,根據結算水表顯示水量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水價標準按時足額交納水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繞過結算水表取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

(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加壓取水;

(三)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城市供水;

(四)其他影響城市供水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設置供水服務熱線,二十四小時接受用水人咨詢、求助及投訴,并與政務服務熱線聯動;受理用水人咨詢與投訴后應當在兩小時內作出答復,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對處理期限內不能解決的,應當向用水人說明原因,提出處理方案,并在承諾時限內處理完畢。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價格根據使用性質實行分類水價,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以成本監審為基礎,實行政府定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城市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供水價格,應當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并及時向社會公開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實行一戶一表制度,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結算水表應當檢定合格后安裝,并依法使用。用水人或者城市供水企業對結算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以委托相關機構對結算水表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結算水表經檢驗不合格的,檢驗費用由城市供水企業承擔,并免費為用水人更換合格的結算水表。用水人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城市供水企業。

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人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協商,在指定位置設置結算水表。

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因城市綠化、環境衛生、應急用水確需通過消防專用供水設施用水的,應當征得城市供水企業的同意,并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用水人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進行催告,用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水費并支付違約金。

第五章 節水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用水,全面建設節水型城市。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義務。

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承載能力,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并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劃。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套建設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三十七條 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行業用水定額,從嚴控制鋼鐵、火力發電、選煤、洗浴、洗車、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洗滌、賓館、水上娛樂場所等高耗水行業用水定額,積極推廣循環用水技術、設備與工藝,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使用城市供水的重點用水人名錄,每年對重點用水人核定年度用水計劃,實施超計劃用水管理。

重點用水人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和統計臺賬,并根據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要求,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節水制度,強化節水管理,使用節水產品和設備,建設節水型單位。

加強居民節水用水宣傳,鼓勵居民節約用水、合理用水,建設節水型居民小區。

第四十條 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和生態景觀、消防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規水。

第四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制度,完善漏損考核體系,不斷提升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水平。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建立分區域計量系統,通過分區計量管理實施管網更新改造、漏損檢測、智慧化管理等措施,嚴格控制城市供水管網漏損。

第六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四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水設施的巡查和經常性維護。

城市供水企業在維護或者搶修供水設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管理,統籌建設城市供水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水源。

備用供水或者應急供水水質、水量應當符合城市應急供水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實施應急處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四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供水水質受污染或者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向城市供水節水、衛生健康、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城市供水企業報告。有關部門或者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報告后立即處理,必要時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兩小時內到現場核實。按照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經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檢驗合格后,城市供水企業方可恢復供水。

第四十六條 在供水設施的周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市有關規定劃定安全保護范圍。

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永久性建(構)筑物;

(二)擅自修建臨時性建(構)筑物和管線設施;

(三)挖坑取土或者傾倒棄土;

(四)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六)其他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禁止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供水設施。

因建設工程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建設工程施工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確保安全正常供水。

第四十八條 嚴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較大面積停水的,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侵害,并依法采取應急措施,排除險情,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未配套建設或者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制訂節水措施方案的,或者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

(四)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五)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供水設施的。

第五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處分:

(一)未對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修、清洗和消毒,確保其正常、安全運行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人的;

(三)發生災難、緊急事故等造成停水時未立即搶修,搶修的同時未通知用水人或者未報告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的;

(四)未根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應急物資的,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第五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衛生健康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的;

(二)安排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患者或者病原攜帶者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未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水質進行檢測,未報送水質檢測結果,或者未公布水質信息的。

第五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人的;

(二)發生災難、緊急事故等造成停水時未立即搶修,搶修的同時未通知用水人或者未報告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的;

(三)未建立水質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的。

第五十五條 用水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交水費,處應當補交水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一)繞過結算水表取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的;

(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加壓取水的;

(三)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城市供水的。

第五十六條 供水企業未按國家規定的水質、水壓等標準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含義:

(一)城市供水用水節水,是指城市供水工程管網覆蓋范圍內的供水用水節水。

(二)階梯水價,是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標準基礎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價格。

(三)一戶一表,是指由城市供水企業直接將出戶的結算水表安裝到每一戶住宅,城市供水企業直接對每一戶住宅抄表計費。

(四)供水設施,是指自來水處理廠和供水專用取水井、水池、深井、引水管道、輸配管網、閘閥、窨井、公用給水站、房屋水箱及其他供水設施。

(五)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者深度處理,通過供水管道或者容器輸送給用水人的供水方式。

(六)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七)水平衡測試,是指對用水單元或者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的過程。

(八)再生水,是指污水經過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滿足某種使用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九)非常規水,是指不同于常規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源,經處理后可以利用或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直接利用的集蓄雨水、廢污水、礦井水等。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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