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節水條例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控
第三章 全過程節水
第一節 取水過程節水
第二節 供水過程節水
第三節 用水過程節水
第四節 非常規水源利用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形成節水型生產生活方式,保障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規水源利用全過程節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節水,是指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用水,采取工程、管理、技術、經濟等措施,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擴大非常規水源利用,降低水資源消耗和損失,節約集約利用水資源的活動。
第三條 節水工作應當嚴格貫徹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將水資源稟賦和承載能力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剛性約束條件,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優化城鄉空間布局和產業結構,嚴格控制人口規模,嚴格限制建設高耗水項目,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節水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循環再生、分類管理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行業管理、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水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水工作的領導,將節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節水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節水考核評價制度,推動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城鎮節水降損和污水資源化利用。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的節水工作,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節水相關工作。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節水行為規范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第五條 市、區水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水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廣電、園林綠化、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的節水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情、節水法律法規、節水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節水實踐活動,開展世界水日、中國水周等主題宣傳,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營造人人參與節水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水的義務。
本市對在節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控
第八條 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國家水資源配置方案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規劃等,每五年組織制定全市水資源利用總量控制指標,明確水資源配置總量、水源構成、生產生活用水總量和河湖生態用水配置量等指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全市水資源利用總量控制指標、經濟技術條件等,制定年度生產生活用水計劃及水資源配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水務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水資源條件和節水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全市節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區水務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節水規劃,組織編制本區節水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水務部門備案。經批準的節水規劃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 本市建立水資源儲備制度。
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氣候狀況、水資源條件等,確定水資源儲備空間和儲備水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采取河湖生態補水、水源置換、人工回灌補給等措施,建設海綿城市,逐步涵養地下水水源。
第十一條 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鎮域規劃、村莊規劃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部門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將水資源條件作為城鄉規劃建設的剛性約束條件,明確區、街道、鄉鎮和村莊用水總量、節水措施和供排水等條件,并按照國家規定由水務部門組織技術審查。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的農業、園林綠化、工業等需要進行水資源配置的專項規劃、重大產業布局和開發區規劃,以及涉及大規模用水或者實施后對水資源水生態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規劃,編制部門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明確用水總量和節水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由水務部門組織技術審查。
第十二條 市水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節水工作需要,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節水相關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 本市相關行業產品生產和服務的用水定額由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水務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由市水務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編制。行業用水定額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條件、供水能力、產業結構變化和產品技術進步等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和修訂。
第十四條 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依照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及水資源狀況,制定本市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行業目錄。
市發展改革等部門擬訂本市新增產業禁止限制目錄應當將本市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行業目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依法需要進行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洪水影響評價的,應當依法辦理。
水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分級分類管理,簡化審批程序,對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洪水影響評價事項,具備條件的可以合并編制、辦理,并統稱為水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并將建設資金納入項目總投資。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節水標準和規范進行節水設施設計,并單獨成冊。
建設項目產權單位應當將已建成的再生水回用設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節水設施情況報水務部門備案。
水務、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節水設施設計、施工、驗收的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全過程節水
第一節 取水過程節水
第十七條 本市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用水,實行多水源優化配置,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需求,鼓勵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合理開采地下水。
第十八條 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應當向水務部門申請。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準確計量,加強取水、輸水工程設施管理維護,嚴格控制取水、輸水損失。
取水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提出延續申請。有效期屆滿未提出延續申請或者延續申請未獲得批準的,水務部門依法注銷取水許可證。
第十九條 地下工程建設、礦產資源開采疏干排水的,應當依照取水管理、地下水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取水許可。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達標排放。
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取(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于臨時應急取(排)水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水務部門備案。
第二節 供水過程節水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水資源調配工作要求,開展地下水水源置換,擴大地表水供水范圍,限制開采地下水。
供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制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制水效率和質量,回收利用工藝尾水,不得將尾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網,制水損耗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水管網應當采用先進工藝和材質。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供水管網進行巡護、檢查、維修、管理,并如實記錄有關情況,應用先進技術手段提高供水管網安全監測及維護管理水平,減少破損事故發生,控制管網漏損。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供水單位應當及時回應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訴求,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時及時搶修。
第二十二條 供水管網超過使用年限或者工藝、材質不合格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劃,組織供水單位、物業服務人、用水戶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實施。
第二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負責節水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建立節水管理制度,確定節水目標;
(二)取水、供水過程安裝水計量設施,建立健全水計量設施信息臺賬。具備智能遠傳條件的,安裝在線遠傳水計量設施,并與水務部門數據共享;
(三)建立用水戶及其用水信息數據庫,并與水務等部門數據共享;
(四)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收費。
第二十四條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供水單位節水工作考核制度,將制水損耗、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信息共享與公開等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節水工作獎勵的參考。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供水單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情況。
施工影響公共供水管網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公共供水單位商定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三節 用水過程節水
第二十六條 本市對用水戶實行分類管理,按照用水性質分為居民用水戶、非居民用水戶。
用水應當計量、繳費。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務、園林綠化、農業農村、稅務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水資源條件、用水定額標準、供水成本、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有利于促進節水的差異化水價制度,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引導和促進全社會節水。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納入城鎮公共供水范圍的農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特殊用水行業用水實行特殊水價。
第二十八條 居民用水戶應當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了解水情水價,增強節水意識;
(二)學習節水知識,掌握節水方法,培養節水型生活方式;
(三)選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并保障良好運行,不購買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設備和產品;
(四)積極配合節水改造,發現跑冒滴漏等情況及時維修。
居民生活用水確需變更為非居民用水的,居民用水戶應當及時向供水單位報告,納入非居民用水戶管理,單獨計量、繳費。
農村生活用水應當安裝、使用水計量設施,不得免費供水或者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九條 非居民用水戶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提供基本信息、用水信息,并按照登記的用水性質用水,遵守定額管理、計劃用水管理等制度,按時足額繳費。
本市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用水量較大的非居民用水戶用水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水務部門按照年度生產生活用水計劃、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戶用水情況核算下達用水指標;無行業用水定額的,參照行業用水水平核算下達用水指標。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標時,水務部門應當給予警示;超出用水指標百分之二十的,水務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具體辦法由市水務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等需要臨時用水的,應當向水務部門申請臨時用水指標。
第三十條 非居民用水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負責節水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二)建立健全節水管理制度,開展節水宣傳教育和培訓,建設節水型單位;
(三)創造條件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
(四)開展內部用水情況統計,實行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分類裝表計量和分級裝表計量,加強水計量設施運行維護,建立用水臺賬;
(五)改造或者更換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六)加強取用水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保障節水設施正常運行,防止發生跑冒滴漏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非居民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或者用水分析,并根據測試或者分析結果改進用水方式或者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等。
第三十二條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禁止將再生水、供暖等非飲用水管網與供水管網連接;禁止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再生水管網混接。
禁止破壞或者損壞供水管網、雨水管網、污水管網、再生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整農業生產布局和林、牧、漁業用水結構,推進用水計量管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狀況,指導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合理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發展高效益節水型農業,鼓勵種植抗旱節水型農作物。
第三十四條 種植業應當采取管道輸水、渠道防滲、噴灌、微灌等先進的節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鼓勵非食用農產品生產使用再生水;養殖業應當使用節水器具。
第三十五條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選擇節水耐旱植物品種,優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逐步減少使用地下水、自來水。
園林綠化用水應當采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不具備節水灌溉條件的,應當采取其他節水措施,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節水改造。造林項目撫育期滿后,由水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算下達用水指標。
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用水禁止使用地下水、自來水。
第三十六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水的重復利用率應當達到強制性標準。未達到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進行技術改造。
本市嚴格限制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項目。對已有的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不再增加用水指標。純凈水生產企業產水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成高純度試劑的單位,應當采用節水型生產技術和工藝,減少水資源的損耗,回收利用生產后的尾水。
現場制售飲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安裝尾水回收設施,對尾水進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尾水,并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向設施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服務業用水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節水措施,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
本市嚴格限制高爾夫球場、高檔洗浴場所等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高爾夫球場、人造滑雪場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充分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三十八條 提供洗車服務的用水戶應當建設、使用循環用水設施,并向水務部門報送已建成循環用水設施的登記表;位于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應當使用再生水,并按照要求向水務部門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設施非法用水。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設施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和維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正常運行,防止水的滲漏、流失;發現浪費用水或者非法用水的,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水務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應當加強內部節水管理,厲行節約,杜絕瓶裝飲用水浪費等現象,帶頭使用節水產品和設備,建設節水型單位。
第四十一條 因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影響正常供水的或者用水量達到日供水能力百分之九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四節 非常規水源利用
第四十二條 水務部門應當組織再生水供水單位依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加快再生水管網建設,擴大再生水利用。
水務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和加水設施位置分布。
第四十三條 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等行業用水;
(二)冷卻用水、洗滌用水、工藝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
(三)公共區域、住宅小區和單位內部的景觀用水;
(四)降塵、道路清掃、車輛沖洗等其他市政雜用水。
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非居民用水戶,水務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用量納入其用水指標,同步合理減少其地下水、自來水的用水指標。
第四十四條 鼓勵非居民用水戶收集、循環使用或者回收使用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循環利用率不低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水土保持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鼓勵已建成的工程項目補建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鼓勵農村地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財政、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等相關資金,支持節水型社會建設、節水技術科研、農業節水技術推廣、工業和服務業節水技術改造、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公共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再生水利用等。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鼓勵合同節水管理的措施,在公共機構、公共建筑、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公共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等領域加以引導和推動。
鼓勵和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節水項目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對節水項目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 本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用水權改革,探索對公共供水管網內符合條件的用水戶明晰用水權,依法進行交易。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先進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充分發揮節水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
實行水效標識管理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在產品及其包裝物、說明書、網絡商品交易主頁等部位標注或者展示水效標識,對其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禁止偽造、冒用水效標識。
第四十九條 鼓勵節水服務產業發展,支持節水服務企業與用水戶簽訂節水管理合同,提供節水診斷、募集資本、技術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并可以節水效益分享等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
支持節水服務企業開展節水咨詢、設計、檢測、認證、審計、水平衡測試、技術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提高節水服務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能力,改善服務質量。
第五十條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分類節水指南、制作宣傳片等節水宣傳材料,開展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城市建設,推廣節水典型經驗,普及科學的節水理念和方法。
國家機關和學校、醫院、賓館、車站、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管理者、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節水提示和宣傳標識,加強節水宣傳。
教育部門、學校、幼兒園應當將節水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節水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五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供水單位、非居民用水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農村管水組織、城鎮供水協會、排水協會等組織開展節水宣傳教育和培訓等活動,健全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五十二條 供水單位、用水戶應當依法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水計量設施(含遠傳水計量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計量設施,不得破壞其準確度。
第五十三條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節水工作信息化建設,提升節水信息收集、傳輸、處理和利用的技術水平。
第五十四條 水務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節水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用水量較大的非居民用水戶、特殊用水行業的日常監測和監督管理,對發現的浪費用水行為及時處理;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實行聯合檢查。
第五十五條 水務部門的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履行節水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節水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并有權復制;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水務執法人員履行節水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節水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情況,不得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水務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水務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水務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對舉報屬實、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十七條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將對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信息等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嚴重浪費用水的,可以通過媒體曝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供水單位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供水管網進行巡護、檢查、維修、管理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與公共供水單位商定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居民生活用水變更為非居民用水未及時向供水單位報告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相應的水價限期補繳水費;逾期不改正的,處應補繳水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農村生活用水免費供水或者實行包費制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農村生活用水未安裝、使用水計量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用水單位未依法取得臨時用水指標擅自用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非居民用水戶未保障節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浪費用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務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關費用,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
(二)將再生水、供暖等非飲用水管網與供水管網連接的;
(三)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再生水管網混接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或者損壞供水管網、雨水管網、污水管網、再生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水務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園林綠化用水未采用節水灌溉方式或者未采取其他節水措施,造成浪費用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用水使用地下水、自來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工業用水的重復利用率未達到強制性標準且未及時進行技術改造的,或者純凈水生產企業產水率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以水為主要原料生成高純度制劑的單位未回收利用生產后的尾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現場制售飲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安裝尾水回收設施對尾水進行利用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服務業用水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提供洗車服務的用水戶未建設、使用循環用水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向水務部門報送已建成循環用水設施的登記表或者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從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設施非法用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水單位、用水戶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計量設施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水計量設施準確度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鄉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組織。
(二)再生水,是指對通過污水管網收集的城鄉一定區域范圍內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達到特定水質標準可實現循環利用的水。
(三)特殊用水行業,是指洗車業、高檔洗浴業、純凈水生產、高爾夫球場、人造滑雪場等。
(四)高檔洗浴場所,是指市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的大眾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場所。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