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率,9月22日,天津市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城鎮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加強城鎮排水許可管理,嚴格實施排水許可制度。
明確雨水和污水分流制度。條例要求,新建地區建設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雨水排放管網與污水排放管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
尚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規劃要求,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或者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
在有條件的區域,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同時,加強城鎮排水許可管理,嚴格實施排水許可制度。條例規定,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此外,條例還明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城鎮排水工作中的職責。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排放污水情況的監督檢查,可以組織或者委托排水監測機構等技術服務單位為排水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低洼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