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水環境監測?
在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水環境監測就是按照水的循環規律(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對水的質和量以及水體中影響生態與環境質量的各種人為和自然因素所進行的統一的定時或隨時監測。水環境監測的對象,可分為受納水體的水質監測和水的污染源監測,前者包括地表水(如江、河、湖、庫、大海等)和地下水,后者包括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等。
水環境監測還包括水體污染的生物監測,可彌補化學分析和物理測定的某些不足。利用生物對水環境污染所發生的各種信息判斷水環境污染情況;生物長期生活在自然環境中,不僅可反映出多種因子污染的綜合效應,還能反映污染的歷史狀況。
02
水環境監測是如何進行的?
水環境監測的程序一般為:(1)對監測區域有關水環境情況調查分析,主要調查各種污染源及其排放情況和自然與社會環境特征,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氣象氣候、土壤利用情況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2)監測斷面、采樣點(站網)優化布設,采樣點布置得是否合理,是能否獲得有代表性樣品的前提,應予以充分重視。(3)采樣點的水樣采集與保存;根據待測指標采取適當的樣品采集方法和保存措施。(4)水樣的環境指標測定(化驗分析),根據樣品特征及所測組特點選擇適宜的分析測試方法。(5)測定數據的整編與刊布,由于監測誤差存在于環境監測的全過程,只有在可靠的采樣和分析測試的基礎上,運用數理統計的方法處理數據,才可能得到符合客觀要求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