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標準》(以下簡稱《重置成本標準》)的印發實施,對于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全面完整反映水利基礎設施“家底”,確保《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等會計制度在水利行業有效實施,完善水利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就《重置成本標準》解讀如下:
根據《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1〕29號),水利基礎設施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力基礎支撐。科學合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水利基礎設施資產,對加強水利基礎設施資產管理,使水利基礎設施更好服務發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水利基礎設施因建設年代久遠,其初始購建有關的原始憑據已不可考,且在首次入賬前未進行過資產評估,此類水利基礎設施按規定可以按《重置成本標準》作為初始入賬成本。《重置成本標準》的出臺,將為加快水利基礎設施會計核算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內容及特點(一)主要內容
《重置成本標準》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說明、工程部分重置成本標準、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重置成本標準共4章。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背景、價格水平、適用范圍。
第二章說明。明確了引用文件及引用標準、水利基礎設施的界定、水利基礎設施的類別。
第三章工程部分重置成本標準。主要對水庫、堤防、水閘、泵站、水電站、渠首樞紐(取水壩)、渠(管、隧)道、其它渠系建筑物、塘壩、農村供水工程、水文基礎設施、水土保持工程12部分進行重置成本編制。
第四章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重置成本標準。明確了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重置成本的編制方法和范圍。
(二)特點
《重置成本標準》既全面貫徹落實《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1〕29號)各項規定,又結合云南實際、體現云南特點。一是《重置成本標準》設施分類反映了云南省的水利基礎設施特點。在《重置成本標準》制訂中,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對比《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1﹞29號)文件中的水利基礎設施分類方法對水利基礎設施的分類進行了調整。如:調蓄水庫已包含在水庫工程內,未單獨分類;水土保持工程中云南省無淤地壩等工程。二是《重置成本標準》抽樣覆蓋全面。典型工程的抽樣涵蓋全省16個州(市),總共選取有效典型工程數據289個。水文基礎設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單獨進行抽樣。其中水文基礎設施抽樣得到數據1649個、水土保持工程抽樣得到數據24個。三是結合實際制定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重置成本。為合理確定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重置成本,分州(市)對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靜態投資重置成本標準進行了測算。
三、關于部分《重置成本標準》內容的說明(一)適用范圍。一是確實無法取得與初始購建有關的原始憑據且在首次入賬前未要求或未進行過資產評估的存量水利基礎設施。二是符合《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1﹞29號)中關于水利基礎設施資產的界定。
(二)重置成本標準的制定方式。對于樣本資料充足的水庫、泵站、水電站、農村供水工程(機電井、泵站)、水土保持、水文基礎設施,以初設批復投資概算為原始依據制定重置成本標準;對于樣本資料較少的堤防、水閘、泵站、水電站、渠首樞紐(取水壩)、渠(管、隧)道、其它渠系建筑物、塘壩、農村供水工程,按典型設計制定重置成本標準。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重置成本按水利基礎設施永久占地面積乘以項目所在州(市)重置成本標準計算。
(三)重置成本價格水平。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的規定,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將工程投資折算到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