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武鄉縣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武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鄉縣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了加強我縣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更好地滿足群眾用水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村鎮供水工程,是指我縣范圍內為解決農村飲水安全而興建的各類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分為跨鄉鎮供水工程和鄉鎮供水工程;聯村供水工程)、單村供水工程(單個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飲水井、水窖等單戶或聯戶供水工程)。
(三)村鎮供水工程的建設與管理采取“屬地負責、專管、群管相結合”的方式,縣水利局負責監督管理,供水單位依法經營。縣財政、發改、自然資源、住建、衛體、環保、審計、稅務、交通、電力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供水相關配合工作。
(四)村鎮供水工程應明晰產權,落實管理主體,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工程的良性運行機制。
(五)村鎮供水工程是農村公益性的基礎設施,從事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享受國家有關扶持優惠政策。
(六)凡從事村鎮供水工程建設、管理與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二、工程建設
(七)村鎮供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全縣農村供水總體規劃及村鎮發展建設規劃。工程建設應當報經縣水利局審查,并經省、市、縣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未經審查批準的工程不得開工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建設供水工程。
(八)村鎮供水工程建設堅持國家、地方、受益區群眾共同負擔的原則,在國家扶持為主的基礎上,采取多元化的籌資渠道,提倡和鼓勵社會資本、民營資本投資興建供水工程,并應積極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
(九)村鎮供水工程建設參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對于實施的供水工程,應按照“四制”要求建立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對農戶自建、自用的零散工程,由縣水利局負責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工程設計、施工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工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建。工程的設計、監理和招投標等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統一核算。
(十)村鎮供水工程建設前應合理選擇水源、水廠位置,做好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對水源水質和水量充分論證,確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質達標。
(十一)村鎮供水工程竣工后,根據工程規模、審批權限,由省、市、縣水利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資料交由工程管理單位存檔備案。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十二)村鎮供水工程竣工運行前,應當對管網、蓄水池等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處理。
(十三)農村擴建、改建或其他原因需要用水,應向供水單位提交相關文件,由供水單位和設計單位負責勘察、規劃、設計和安裝,其費用由申請用水單位或用水戶承擔。
三、工程管理
(十四)工程設施保護。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不得修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筑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動、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在供水管線3米以內嚴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樹和建造永久性建筑等。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責成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及時掌握工程設施安全、完好狀況,及時消除工程隱患,查處有關違規、違法事件。
(十五)村鎮供水工程,應根據工程投資渠道、工程規模,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理主體,保證水量、水質、水壓滿足供水需要,實現工程良性運行。
(十六)村鎮供水工程必須明晰產權,凡是國家補助投資興建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其國家投資部分的產權屬國家所有,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凡是社會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資修建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投資人所有。
凡是國家補助投資個人修建的水窖(水窯)、筒井(土井)等微型供水工程,實行戶有戶營。
(十七)供水工程所有權和用途符合以下情況,可推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和流轉。
1.拍賣經營權。通過公正、公開、競標的方式賣給農戶(個人)或社會法人經營管理,拍賣資金由村委會專戶存儲;
2.租賃承包。經資產評估,確定租賃承包底價,由農戶(個人)或社會法人競標承包。中標者繳納抵押金并與村委會簽訂合同,在租賃承包期內獨立經營,按期交納租金。租金由村委會專戶存儲;
3.股份制經營。可由農戶(個人)或社會法人籌資購買,按股份制形式經營管理。已成工程經資產評估,實行公開競標,競標資金由村委會專戶存儲;新建工程除國家補助資金外,工程建設資金由經營者籌集,建成后由經營者自主經營。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制競標資金,專項用于供水工程的維修和設備更新,由縣水利局監督使用。
(十八)分散供水工程,由國家補助修建的水井、水窖等單戶或聯戶的,實行“戶建、戶有、戶管、戶用”,產權屬用水戶所有。
(十九)村鎮供水工程應建立用水戶參與式管理制度。農民用水協會作為群眾性管水組織,由用水戶代表組成。縣水利局是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縣民政局是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協會應定期召開代表會,研究解決供水矛盾和糾紛,總結供用水管理經驗,參與制定和修訂工程管理規章制度,推選和任免用水戶代表。
(二十)村鎮供水工程應明確管理責任。以用水單位總表為界,總表以上的設施由供水單位管理,總表以下設施由用水單位管理。維修管護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承擔。用水單位根據需要,確定一至二名水管員負責進村主、支管道、進戶供水設施的安全運行、正常供水和維護工作,受供水單位委托,代供水單位向各用水戶收繳水費。
(二十一)村鎮供水工程應建立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供水單位要接受相關部門、社會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報告制度。
(二十二)村鎮供水工程管理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和特許經營制度。設計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縣水利局辦理《供水單位資質證書》,同時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計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以下的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由縣水利局實施行業監管。
四、供水管理
(二十三)農村供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用水戶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縣水利局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擴大供水范圍。
(二十四)農村供水單位在供水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二十五)縣水利局負責組織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編制農村供水工程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響應體系、供水保障應急機制。農村供水工程應急預案應由縣水利局審核。
(二十六)村鎮供水工程建成移交管理單位后,要按照有關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及時進行確權定界,供水管線應分段設置管線標識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動、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
(二十七)縣水利局和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對供水工程設施保護的宣傳,加強飲水衛生、飲水安全、節約用水的宣傳和教育,提高農村用水戶的水商品意識。
(二十八)村鎮供水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水質檢驗、崗位責任、定期維修養護等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體系,加強用電、藥劑操作安全,確保供水工程安全運行。要重視供水工程建設運行資料的積累和保管,為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提供科學依據。供水工程資料包括:
1.工程建設階段形成的設計、施工、結算和竣工驗收文件、圖表;
2.安全檢查記錄、運行日志、水質化驗記錄、設備設施檢修記錄、管網巡查記錄;
3.生產運行統計報表;
4.供水管理單位財務資料;
5.其它聲音、影像、文件、資料。
(二十九)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降低運行成本,在水利部頒布的《供水單位定員定崗標準》范圍內,從嚴控制管理人員,供水工程管理人員必須接受技術培訓和年度健康檢查,經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十)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建立和完善農村供水工程服務體系,組建供水工程建設、安裝、維修專業服務隊和設置農村飲水服務網點,公布服務熱線,常年開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回維護等服務工作, 確保群眾長期受益。實行社會服務承諾制度,承諾內容要切合實際、符合規范,明確用戶投訴渠道,推行用戶回訪制度,定期向用水戶征求意見。
(三十一)各供水單位每月有固定的抄表日,抄表數必須與用水戶核實水費,當面結算或送達通知單后以其他形式繳納,月清月結。用戶在接到水費通知單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交清水費,逾期經催告仍不交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供水單位可以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二)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合同,按合同規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管理單位應以書面通知或公告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戶的,管理單位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戶,并上報縣水利局。
(三十三)村鎮供水工程應加強供水計量水表的配置管理。供水單位要科學配置計量水表,統一管理,建立水表臺賬,定期檢查、修校、更換,提高計量的準確性。對不按規定安裝計量水表的用戶,供水單位有權停止供水。用戶或者供水單位對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產權人應當更換水表,并承擔檢測費用;計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申請人承擔檢測費用。
(三十四)縣水利局對大型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實行目標管理。目標管理包括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員的崗前培訓、安全狀況、實際供水能力、水質檢驗的綜合合格率、管網的漏失率、能源單耗、設備完好率、單位制水成本、供水站運行管理狀況、站容站貌及文明建設等內容。
五、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
(三十五)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是農村飲水安全的關鍵所在。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的相關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報批。縣環保部門負責制定農村供水工程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定期監測農村供水水源地。供水單位負責對水源設施進行管理和保護。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監督管理,依據《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和《山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十六)村鎮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水質預警系統,制定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凈水技術與實施,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當出現突發事件時,按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三十七)村鎮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供水水質監測。跨鄉鎮或本鄉鎮集中供水工程每日要對水質進行1次9項指標 (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值、耗氧量、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余氯)檢測;每年對水質進行1次分析檢測。單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每年進行1次水質分析;分散供水工程應有防污設施,有條件的進行消毒處理。檢測結果應詳細記載,及時反饋,每季度匯總上報縣水利局,縣水利局每年向市水行政部門提供年度綜合評價報告。
六、水價核定、水費計收
(三十八)農村供水工程水價按照供水成本測算、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的原則確定,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農村供水屬于基本公共服務,是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縣財政部門對于水費收入不能覆蓋供水成本的工程,要足額補齊,兜住底線,滿足工程正常資金需求。單村供水工程水價按照村委制定,鄉鎮批復,水利部門備案程序制定。
(三十九)村鎮供水工程水價實行成本水價,農民生活用水暫不收取污水處理費,其它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免予征收。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1.供水工程運行人員、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及按規定計提的福利費等;
2.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費;
3.提水及加壓等機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動力費;
4.日常維修管理及凈化處理所用的材料費用;
5.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和大修理費;
6.按規定應列入供水成本開支的其它費用;
7.供水生產運行管理中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管理用房維修費、水質檢驗費。
(四十)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要設立“水價、水量、水費”公示欄,水價公示欄按每個受益村至少設置一個,公示欄除標明各類水價外還要標明水價政策及監督電話、責任人等。供水管理單位要加強抄表收費人員的管理,制定嚴格細致的規章制度,防止違紀違規違法事件的發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水價搭車收費。
(四十一)水費收取標準按水表計量實際用量計收,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計量水表發生故障的,按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算當期用水量,集中供水工程屬于社會公益性質,每年由縣財政對集中供水工程運行情況予以兜底補助,主要用于工程維修、電費和人員工資及三項保險等費用補貼,單村供水工程收費標準不能高于城市供水水價,超過部分按照《“三個責任”體系》的通知由鄉、村兜底保障。
(四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強制措施要求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無償供水,特殊情況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費時,要提供付費擔保。
(四十三)對農村供水工程受益區內縣民政局核準的五保戶、特困戶等實行用水優惠制度,按每人每日30升減免水費。
七、法律責任
(四十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附則
(四十五)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