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水建設〔2024〕116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和人員: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規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4年4月12日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加強質量檢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以及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是指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并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資格類別為水平評價類,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面向全社會提供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水平評價服務。
第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包括巖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量測5個專業。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英文名稱為: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Inspector。
第五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實行考試的評價方式,通過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
第六條 水利部負責制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制度并組織實施。水利部委托相關單位(以下稱評價機構)承擔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水平評價與資格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第八條 評價機構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擬定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以及命審題工作。
第九條 水利部負責審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大綱和考試合格標準,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應具備以下職業能力:
(一)熟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
(二)熟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與管理相關知識,掌握所從事質量檢測專業的檢測方法;
(三)具有基本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專業能力,能獨立完成所從事質量檢測專業的檢測工作,解決檢測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四)掌握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數據的處理與分析方法,能夠編制常規性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誠信記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
(一)具有各工程大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工作滿3年;
(二)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工作滿1年;(三)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
(四)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的上述學歷或者學位人員,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應及時公示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水利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電子證書,以下簡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報名參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的,依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從業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在質量檢測工作中應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對質量檢測結果負責,保守在從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應按規定在本人從業活動中所形成的檢測資料上簽字,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應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學時,內容包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應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相關規章制度、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的繼續教育形式包括面授培訓、遠程(網絡)培訓及學術會議、學術報告、專業論壇等。為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提供繼續教育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與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教材和人員,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如實出具繼續教育證明,載明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學時,并加蓋機構印章。水利部鼓勵繼續教育機構為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免費提供遠程(網絡)培訓。
第四章 登記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實行從業信息登記服務制度。評價機構負責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接受水利部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并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登記工作單位、從事專業、繼續教育等信息。
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登記信息可作為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有效證明,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在參與招標投標、出具檢測報告、接受監督檢查等過程中應主動出示。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和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公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從業信息登記情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從業記錄,提供信息查詢服務。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水利部對全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的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利用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登記信息和相關平臺數據進行比對,發現“證書掛靠”等問題線索并及時處理,依托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建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信用檔案,加強信用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對管轄范圍內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的從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在從業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的行為,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等規定處理,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在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登記從業信息的,不予登記,且1年內不予登記;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登記信息的,取消從業信息登記,3年內不予登記。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檢測報告的,取消從業信息登記,1年內不予登記;情節嚴重的,收回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終身禁止參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因過錯造成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取消從業信息登記,1年內不予登記;因過錯造成重大以上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收回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5年內禁止參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情節嚴重的,終身禁止參加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
第二十四條 評價機構應向水利部報送考試和登記服務工作年度計劃和工作總結,積極主動接受水利部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五條 評價機構不得從事考前輔導等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不得從事與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或者從業信息登記服務相關的營利活動,但可以提供不排他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繼續教育服務。
第二十六條 評價機構違反國家職業資格管理相關政策規定,或不能按要求完成考試和登記服務工作任務的,水利部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視情況責令其暫停考試和登記服務工作,宣布考試結果和登記信息無效,直至撤銷其承擔考試和登記服務工作的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2013年12月31日前中國水利工程協會頒發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用。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工作,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部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水利部委托相關單位(以下稱評價機構)具體承擔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考務工作由具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能力的機構承擔。
第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設《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基礎知識》《巖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量測》6個科目。其中,《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巖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量測》為專業科目。
第五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可采取線上或線下方式,線下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自治區首府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第六條 符合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七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基礎科目和任一專業科目考試合格,為資格考試合格,可取得水利部頒發的相應專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電子證書,以下簡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取得某一專業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國水利工程協會頒發的某一專業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考試的,可免考基礎科目。考試合格后,水利部核發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
第九條 嚴格落實回避原則、考試與培訓分開原則。凡參與考試命題、審題、閱卷與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的人員,在參與工作期間及此后1年以內不得參加考試,在參與工作期間及此后5年以內不得從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評價機構不得以組織、授權組織或聯合組織等任何名義允許其他單位和人員舉辦考試培訓班、編寫考試培訓教材等相關活動。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條 考試相關機構及人員應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依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