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用水效率管理,規范本市水平衡測試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福建省水資源條例》《福建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廈門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等規定,廈門市農業農村局于8月18日印發了《廈門市用水單位水平衡測試管理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廈門市用水單位水平衡測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節水行動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本市計劃(定額)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科學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節約用水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福建省水資源條例》《福建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廈門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單位為對象的水量平衡,即該單位各用水單元或系統的輸入水量之和應等于輸出水量之和。
水平衡測試是指對用水單元和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的過程。
用水單位應按照《水平衡測試通則》(國家標準GB/T 12452-2022)、《節水型企業評價導則》(國家標準GB/T 7119-2018)、《節水型企業(單位)目標導則》、《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T24789-2022)的要求開展水平衡測試。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計劃(定額)用水管理的用水單位(以下簡稱“用水單位”)和從事水平衡測試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適用本辦法。
月用水量3000m³及以上用水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編制水平衡測試報告書。
月用水量3000m³以下的用水單位(以下簡稱“一般用水單位”)根據需要開展水平衡測試,并填報水平衡測試報告表(報告表范本見附件)。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或產品結構、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或改變用水性質時,用水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水平衡測試。
申請增加年度用水計劃指標審批根據需要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測試報告書(表)。節水型載體和水效領跑者申報根據申報條件要求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測試報告書(表)。
第四條
用水單位根據自身條件可選擇以下三種測試方式:
(一)委托專業測試機構測試;
(二)自行組織測試,并委托專業測試機構協助測試(提供重點測試過程的技術指導、測試結果的規范化指導);
(三)具備條件的可自行組織測試。
開展水平衡測試應當配備必要的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定合格的計量檢測儀器設備,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24789-2022)相關要求完善用水計量設施,滿足日常用水節水管理和水平衡測試要求。
第五條
直接從事水平衡測試的人員須具備節水管理、給排水和專業測試、分析技能,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對水表計量率、用水環節、用水工藝、用水設備和用水量等開展測試工作,并進行用水合理化分析,按規范格式編寫水平衡測試報告書(表)。
用水單位參加水平衡測試的人員須掌握水平衡測試相關知識,并積極參加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社會專業機構舉辦的水平衡測試技術培訓。
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節水培訓納入工作計劃,每年舉辦一至兩次節水培訓。
第六條
重點用水單位根據水平衡測試情況編制水平衡測試報告書并報送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報送材料后,可以視情組織技術測試,經技術測試不合格的,用水單位應及時完成整改,并重新報送。
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托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對用水單位用水情況開展測試,提供技術支撐服務。
第七條
對未按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的用水單位逾期未改正的,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函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八條
用水單位通過水平衡測試,完善節水措施,落實日常用水統計,制訂合理用水規劃,加強用水的科學管理,實現科學用水。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廈門市用水單位水平衡測試管理辦法》(廈水利規〔2023〕1號)廢止。